2021/5/13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省经信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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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推荐范围及条件
1. 申报推荐范围为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2. 示范基地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示范基地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3. 示范基地应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示范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4. 示范基地应具备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员培训、市场营销、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专业服务中的四种以上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二、申报推荐程序
1. 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申报主体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应齐全。
2. 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条件要求,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择优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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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要求
1. 2018年公布的示范基地将于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2. 高新区推荐2个示范基地,其他县(市)区、开发区各推荐1个,推荐名额包含重新申报的示范基地。
3.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于5月20日前将推荐文件、基地推荐汇总表、基地开展服务情况表、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纸质件一式六份报送市经信局民营经济发展处,逾期不予受理。
2021年度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 | |||||||||||||||||||||
填报单位: | |||||||||||||||||||||
序号 | 运营单位名称 | 基地名称 | 所属县市区 | 成立时间 | 企业法人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2020年资产总额(万元) | 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 营业收入增长率(%)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公共服务场所面积(平方米) | 入驻小微企业总数 | 规上企业数 | 入驻企业有效专利数 | 基地内从业人员总数 | 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人员数量 | 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服务机构数量 | 提供服务 数量 |
提供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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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经信部门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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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开展服务情况表 | |||||||||||||||
填报单位: | |||||||||||||||
序号 | 运营单位名称 | 基地名称 | 所属县市区 | 成立时间 | 年信息服务企业数量 (家次) |
年信息服务开展次数 (次) |
年创业辅导企业数量 (家次) |
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次数(次) | 年人员培训数量 (人次) |
年组织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活动次数(次) | 年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产品对接、合作交流次数 (次) |
年投融资服务企业数量 (家次) |
年组织融资对接会次数(次) | 年管理咨询服务企业数量(家次) | 年专业服务企业数量 (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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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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