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5/1
为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办〔2021〕7号),市科技局牵头起草了《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和吸纳各有关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可通过书面或邮件等形式提出,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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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三年攻坚行动方案》(合办〔2021〕1号)、《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办〔2021〕7号),发挥市场端拉动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就地应用,服务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具备较强交易、转化潜力和广阔市场前景的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社会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模式是指对企业经营的各种内外要素进行整合和重组,形成高效并具有独特竞争力的商业运行模式。
第三条 备案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注册地、主要办公场所和科研场所均在合肥市,具备提供示范应用场景建设的技术能力。
(二)申请备案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必须有明确规划在肥开展下一步示范应用场景建设。
(三)申请备案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应围绕集成电路、新型显示、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量子及中子、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节能环保、智能家电、光伏及新能源、高端装备及新材料、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本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
(四)新技术应当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具有交易、转化潜力和广阔市场前景。新产品要求技术指标领先、生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符合国家、省、市对产品生产、销售的相关规定及特殊要求,产量达到一定规模,具备较好的经济效益。新模式要求具有明确的市场需求、盈利模式和可推广性,具备一定的模仿门槛。
第四条 申请单位须准备下列申请材料:
1.《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备案申请书》(附件1);
2.《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示范应用场景项目初步计划书》(附件2);
3.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国家和省及本市对产品生产、销售有相关规定及特殊要求的,应提供产品符合规定及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 市场前景预测分析报告:从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叙述。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文件及专家论证意见、销售合同(发票)、企业标准文本、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查新报告或相关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申报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登陆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http://stmis.hfkczx.com/)提交申报材料,纸质材料报送至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科技部门)。
(二)县区科技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书面推荐到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布认定结果,并向申请单位颁发“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证书”。
(五)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其认定资格自动失效,申请单位可重新申请认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新的“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证书”。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告,追回奖补资金,依法追究责任。被取消资格的单位,3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一)申请单位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申请单位无正当理由自备案之日起2年后仍未启动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示范场景应用的。
第七条 确有正当原因无法启动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示范场景应用的,须以书面形式提请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延期或撤销备案。如不提出申请或审核不通过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处理。
第八条 对采用备案“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证书”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启动的示范场景应用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依据《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办〔2021〕7号)规定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其中,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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