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5/15
合肥高新区双创孵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鼓励“孵化器+投资”模式支持双创企业,促进众创空间、孵化器机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创孵化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 “引导基金”),是由高新区管委会主导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宽容失败、风险共担”原则进行管理的政策性资金。财政资金以阶段出资方式,引导有条件的众创空间、孵化器、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知名天使投资人、知名科研院所发起设立子基金,对有股权融资需求且运行良好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实施股权投资。通过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支持区内双创企业发展,吸引具有国际水平的孵化机构在高新区加速集聚。
第三条 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投委会)是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基金投委会成员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及经贸局、财政局、科技局、高新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基金投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引导基金由合肥高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开设专户进行管理,试行阶段委托合肥高新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区级财政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经申请获得的国家、省级、市级引导资金。原则上,财政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编制年度计划,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基金投委会授权受托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管理,定期对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基金投委会主要职责有:
(一)涉及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二)审查批准投资项目的管理、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
(三)审查批准年度资金筹集、投资计划;
(四)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基金投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基金投委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
(三)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向基金投委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五)完成基金投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基金投委会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对外征集、选择拟参股设立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投资协议谈判,参与拟订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二)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三)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监督子基金投向;不得干预参股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在子基金公司出现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违背子基金相关约定等情况时,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四)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子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基金投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运作模式与收益分配
第七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基金对违背本办法或违背子基金设立时的相关约定的,具有一票否决权。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投资决策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应由受托管理机构拨入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引导基金收益上缴国库或滚动投入,由财政局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合肥高新区。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机构。
第十条 在合肥高新区内注册的众创空间、孵化器、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知名天使投资人、知名科研院所等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
鼓励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知名天使投资人、知名科研院所在设立子基金后,创办专业化的众创空间、孵化器。
第十一条 申请者应当确定拟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二)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孵化器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 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符合第十一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在高新区内注册,投向符合国家战略新兴产业规划,优先支持入驻高新区内的创新创业项目。投资于高新区内企业项目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子基金全部出资均投向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
(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4倍;
(四)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10%。
第十三条 合作基金投资于合肥高新区内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基金所投企业直接注册在合肥高新区内;
(二)基金所投企业不注册在合肥高新区内的,则所投企业必须在合肥高新区内设立子公司,该子公司有实质经营活动(需提供纳税、社保证明等),且该子公司在合肥高新区内的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不得低于基金投资该企业投资款中引导基金所投资额的3倍;
(三)基金招商引资到合肥高新区的项目。
第十四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
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参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参股满3年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存续或退出。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半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五)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
第十六条 子基金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为体现政府资金的政策性要求,引导基金可根据子基金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给予子基金管理机构、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并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需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在每季度结束10日内向基金投委会办公室报送季度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允许引导基金出现30%以下亏损, 具体可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对子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有权要求子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基金投委会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基金中退出,按对方违约处理,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基金投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对于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基金投委会负责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地发挥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基金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子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以引导基金总体保值增值和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为原则,定期对基金引导效果、社会效益、风险控制及内部管理、引导基金退出及可持续性,进行总体绩效考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区财政安排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金实施与管理的问责机制,对基金申请和实施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和处罚,对失信的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并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卧涛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皖ICP备13016955号-6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