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2021年农村电商提质增效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6/2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1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合政〔2021〕1号)工作部署,持续推进农村电商提质增效,拓宽农村产品销售渠道,帮助农村群众增加收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聚焦农村产品上行,有效发挥市场作用,壮大经营主体,培育推广品牌,强化利益联结,改善基础设施,助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在乡村振兴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工作目标
全市新增农村产品上行超1000万元的电商经营主体10家,新增省级电商示范镇5个以上、示范村20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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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内容
(一)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建设
补助范围。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示范镇、示范村。
补助标准。每个示范县、镇、村分别给予10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
实施程序。县级农村电商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经省市农村电商工作领导机构逐级审核后,商财政部门实施。
(二)农村电商企业培育
补助范围。农村产品上行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农村电商企业。
补助标准。每个企业给予10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分档奖励。
实施程序。县级农村电商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经市级农村电商工作领导机构审核确认,商财政部门实施。
(三)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建设
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商提质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12号)相关要求,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开展稳定购销协作和收购脱贫村、脱贫人口农村产品的电商经营主体。
补助标准。(1)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对农产品上行年网络销售额达到10万元的脱贫村网点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电商经营主体收购脱贫村、脱贫人口农村产品的,给予收购金额10%以内的补助;对脱贫人口开展订单包销并免费发放生产资料的,给予收购金额15%以内的补助。
实施程序。县级农村电商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和审核确认,商财政部门实施。
(四)电商网点建设
补助范围。经县级商务部门认定的脱贫村电商服务网点。
补助标准。符合《农村电商示范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对农产品上行年网络销售额达到10万元的脱贫村网点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实施程序。县级农村电商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和审核确认,商财政部门实施。
四、资金筹集
(一)资金来源。
由省财政安排的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电商发展。各县(市)要加强政策资源统筹整合,切实发挥政策引导促进作用,努力提升农村电商服务能力和发展质量。
(二)项目管理
1.相关政策兑现均采取后奖补方式,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资金。各地应将所涉支持项目、资金分配金额等在本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应及时拨付。各地要加强项目管理,切实做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合规、资金使用规范。
2.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农村电商发展促进工作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任务,各县(市)人民政府为直接责任主体,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安排专人抓好落实。
(二)强化督促调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电商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拨付等督促调度,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对工作滞后、进展缓慢、违规实施的,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电商发展的宣传工作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传统和网络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宣传农村电商发展成效、典型经验和政策举措,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