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
为大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进一步促进高新区区域经济发展,现将省局《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及申请表(简称《办法》)(见附件)转发你们,请各企业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和申报条件,做好2020年度高新区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和基地骨干企业的申报工作。
请各单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在2021年3月1日前报送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并将电子版(Word版和加盖公章的PDF扫描版)通过邮箱一并报送至。逾期不再受理。
政策代理免费咨询电话:0551-65300586
下一篇点击:最新项目申报政策汇总
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规范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品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0〕7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划或各类产业园区内,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集聚程度高、同类或相关商品(服务)商标资源丰富、区域品牌效应明显的专业化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和基地骨干企业的认定、管理和撤销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认定和管理的目的是,以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原材料产业、轻纺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为重点产业,以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为重点地区,统筹考虑全省产业布局,加快商标品牌资源集聚化发展,促进承接产业转移和自主创新,培育区域特色、优势产业集群,推动创新型安徽建设。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五条 申请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基地骨干企业实行自愿原则。
第六条 申请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不属国家淘汰或限制的产业。
(二)所在市政府已成立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出台较完善的商标战略推进机制和工作规划,有配套扶持政策和措施。
(三)区域经济特色明显,有较好的产业基础,主导产业年产值不低于20亿元(农业及相关产业产值不低于15亿元);或位居全省前五名,在全国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同类或相关商品(服务)拥有100件以上的注册商标;或拥有1件以上(含)的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或拥有1件以上(含)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拥有5件以上(含)的安徽省著名商标。
(五)基地内企业及其他机构之间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相关商会、协会、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或组织较为健全。
第七条 申请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骨干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全国同行业拥有较高的知名度;拥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二)主导商品(服务)符合基地的产业特色,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或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十名。
(三)拥有健全的商标品牌保护、管理和发展专门机构以及完善的商标品牌发展规划。
(四)对基地内相关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实施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运营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其指定的部门(组织)依据相关认定条件,填报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骨干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发展规划方案(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基地所在市实施商标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
第九条 市实施商标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市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向省实施商标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省实施商标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安徽省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对推荐上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实行票决制,每名评委一票,每个申报单位得票数必须达到参会评委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必要时,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调查;评审通过的,报送省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认定,发布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相关证书和授牌。
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基地骨干企业的评审、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和基地骨干企业原则上每年评审、认定一次,有效期为5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新增基地骨干企业认定申请纳入下一年度评审、认定工作。
期满需要继续使用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和基地骨干企业称号的,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经审核符合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和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的,安徽省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同意其续展,并发布认定公告。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或组织建立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日常管理,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订并实施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商标品牌日常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工作机制;
(二)制订并实施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商标品牌发展规划,全面实施商标战略;
(三)大力发展面向基地全体成员企业的商标品牌公共服务平台,积极为成员企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管理咨询、品牌培育、市场开拓、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
(四)大力开展对外宣传,提高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发挥商标品牌群体优势,促进基地可持续发展,增强企业及区域经济的核心竞争力;
(五)积极组织、引导开展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工作,指导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规范使用;大力推广使用基地统一标志;
(六)指导、帮助和鼓励基地成员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组织开展商标品牌建设和培育工作,提升企业的商标品牌意识,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扩大商标品牌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指导企业争创安徽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七)加强与相关商会、行业协会、商标协会等的沟通、合作,教育和引导基地成员企业加强商标权益自我保护和自律建设,规范商标使用行为,诚信生产经营,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和支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组织的商标品牌创建、宣传等相关活动。
(八)依法查处商标假冒侵权行为,保护基地成员企业的商标合法权益,维护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良好形象。
(九)按年度将基地发展情况、发展规划方案实施情况、基地骨干企业发展情况、基地成员企业基本情况等信息报送安徽省实施商标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成员企业可以在其主导商品(服务)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展览、展示等商务活动中,使用“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字样或者标识(“★★”为产业领域名称);基地骨干企业可以在上述范围内使用“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骨干企业”字样或者标识;未经认定或者未经所有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骨干企业”商品(服务)。
第十五条 基地成员企业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服务)质量,维护企业商标和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声誉。
第十六条 基地成员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取消其成员企业资格:
(一)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成员企业认定;
(二)使用“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骨干企业”字样或者标识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十七条 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充分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共同推动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
(一)对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建设支持力度较大、配套措施较为完善、发展效果较为明显的市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
(二)省财政对新认定的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组织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主要用于基地商标品牌规划、建设、发展和保护等工作。
(三)对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以及基地内新设立企业、基地成员企业和基地骨干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参照《关于加快产业集群专业镇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经信办〔2009〕88号)予以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对基地成员企业的主要扶持措施包括:
(一)符合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在认定方面给予一定倾斜;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驰名商标认定;
(二)加大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推介、支持力度;
(三)重点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
(四)加强对出口型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的指导;优先指导、帮助其按照《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对基地骨干企业,除享受前条规定之相关扶持措施外,主要扶持措施包括:
(一)对基地商标品牌发展主导、引领作用突出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
(二)对基地骨干企业投诉的重大商标侵权案件,视情适时组织全省专项保护行动;对省外发生商标纠纷的,省工商局及时与纠纷所在地区商标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指导解决纠纷;确有必要时,省工商局提请国家工商总局协调、解决。
(三)积极联系国家工商总局相关司局,进一步加大对基地骨干企业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以及商标海外维权的支持力度。
(四)省工商局专门委派联络员负责实施商标战略的指导、协调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成员企业(不含骨干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基地所在市相关部门或组织依据本办法精神及当地经济发展条件和特点自行制定,并报省实施商标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到期续展认定的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和基地骨干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资格申请表
(2020年度)
品牌基地名称
申 请 人 (章)
填表日期
安徽省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申 请 人 |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认定的品牌基地基本情况 |
主要产品 |
|
||||||||
相关企业或 经济组织数 |
|
|||||||||
规模企业数 |
|
|||||||||
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 |
||||||||||
年份 项目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
营业收入 |
|
|
|
|||||||
净利润 |
|
|
|
|||||||
纳税额 |
|
|
|
|||||||
品牌基地企业商标使用管理情况 |
有效注册商标总数 |
|
||||||||
驰名商标 企业 |
|
|||||||||
省著名商标企业 |
|
|||||||||
地理标志商标授权使用企业 |
|
|||||||||
有商标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企业数 |
|
|||||||||
有商标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的企业数 |
|
|||||||||
品牌基地内主要企业概况 |
||||||||||
企业名称 |
|
|||||||||
商标名称 |
|
|||||||||
经济指标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
销售额 |
营业收入(万元) |
|
|
|
||||||
其中:出口额 (万元) |
|
|
|
|||||||
净利润(万元) |
|
|
|
|||||||
纳税额(万元) |
|
|
|
|||||||
品牌基地内主要企业概况 |
||||||||||
企业名称 |
|
|||||||||
商标名称 |
|
|||||||||
经济指标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
销售额 |
营业收入(万元) |
|
|
|
||||||
其中:出口额 (万元) |
|
|
|
|||||||
净利润(万元) |
|
|
|
|||||||
纳税额(万元) |
|
|
|
|||||||
品牌基地内主要企业概况 |
||||||||||
企业名称 |
|
|||||||||
商标名称 |
|
|||||||||
经济指标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
销售额 |
营业收入(万元) |
|
|
|
||||||
其中:出口额 (万元) |
|
|
|
|||||||
净利润(万元) |
|
|
|
|||||||
纳税额(万元) |
|
|
|
卧涛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皖ICP备13016955号-6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