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3/12

现将《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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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滁科〔2020〕95号)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市级资金支持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由国家、省级有关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条  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项目验收应坚持创新质量和贡献导向,突出自主知识产权,突出项目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财政资金的支出绩效。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项目实施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及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等情况;

(三)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五)项目资金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

第四条  项目验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严肃认真的原则。项目验收可结合绩效评价一并开展。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相关科室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

(二)审核材料。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验收组织单位。

(三)组织验收。验收组织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审定验收方案并组织验收。

(四)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相关规程进行项目成果网上登记。除涉密项目和成果外,项目验收结论和成果信息需主动公开。

(五)证书发放。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验收证书,报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科室审定签署意见,加盖验收专用章后发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六)材料归档。验收结束后,项目资料及时归档。

第七条  验收材料包括:

(一)项目总结和技术报告,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概述,取得成果情况,成果转化、产业化和取得的直接、间接效益情况,成果推广应用前景评价,组织管理经验、产学研联合机制与模式,存在问题及对策等。以研发为主的项目需提交技术报告,内容包括:研究方法、过程和结果等;采取的技术路线、技术方案、实现途径和示范推广等。

(二)经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的财务收支决算报告等财务资料。市财政支持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交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三)项目实施绩效材料,包括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审(认)定的品种(系)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备案标准、专著和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科技报告收录证书;产品测试或检测报告、产品鉴定证书;项目产品销售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用户意见;其他能证明项目实施经济社会效益的资料等。上述材料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

(四)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项目验收对技术和财务进行验收。市财政支持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财务专家单独出具财务验收意见(包括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会计核算和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九条  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和资助强度,项目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通信验收、网评验收等形式。

(一)市财政资助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取通信验收、网评验收或会议验收的形式;

(二)市财政资助20万元至50万元的项目可采取会议验收形式;

(三)市财政资助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采取现场验收形式,也可先委派专家现场考察后再组织会议验收,或在会议验收时通过视频材料或远程视频方式进行现场考察;

(四)对项目类别、技术领域相近、市财政资助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取集中会议验收方式。

第十条  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财务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市财政资助100万及以上的项目,设立组长、副组长各1名,副组长由财务专家承担。验收专家原则上从省、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验收专家应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验收结论和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三种结论。

(一)凡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资金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的项目,给予“通过验收”结论;采取通信验收、网评验收的项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方可给予“通过验收”结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不通过验收”结论:

1、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任务书约定主要目标任务的;

2、所提供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目标任务完成有效证明资料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主要绩效目标等重大事项的;

4、项目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且拒不整改的;

5、采取通信验收、网评验收的项目三分之二以上验收专家意见为不合格的。

(三)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或目标)导致未完成考核指标;或为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的,可给予“结题”结论。

第十三条  对验收专家组认为暂不具备“通过验收”条件或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可给予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后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请按首次验收方式重新组织验收。整改到位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整改不到位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过程中,参与项目验收的专家及有关单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和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因项目承担单位人为因素造成验收不通过的,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市财政资金等处理措施,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3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对存在验收资料不真实、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问题的,项目主持人列入科研失信记录。

对未尽职尽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验收专家、相关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失信记录,3年内不得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印发前立项尚未验收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