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3
公示期自2021年4月12日至4月19日。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向舒城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意见及证明材料,反映意见请用真实姓名(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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