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3/18
依据《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寿政办秘〔2020〕12号),现就2021年我县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寿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包括“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2年评选1次,“县政府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2家、“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次不超过3家。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
二、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
三、申报条件
1.在本县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2.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4.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后,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各级质量监督抽查(抽检)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母公司或集团公司已经获奖的,其下属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再次参与申报。
详见《寿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寿政办(〔2020〕12号)。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申报表、组织概述、自评报告及实证材料组成。
1.申报表:申报组织应如实、完整填写《寿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
2.组织概述:内容根据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附录B的要求提供。字数不超过3000字;
3.自评报告:对照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具体要求,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用数据和事实撰写评价说明,可以使用图表。字数不超过40000字;
4.实证材料:凡在申报表、自评报告中涉及的,需提供证明性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资料,与申报表中内容有关的材料,反映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的材料,企业认为需提供的其它材料等。具体清单见附件要求。
以上材料1、2、3需要合订成册,实证材料单独成册,一律A4纸双面打印、软封面装订、字体统一为小四号、行距1.5倍。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报组织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送所在乡镇政府(管委)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其中,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实证材料一式两份)、U盘(含所有材料)一份,准备原件以备核查。
(二)推荐:乡镇政府(园区)、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在申报推荐表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21年6月20日前报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本届寿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是我县首次评选,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申报的组织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质量发展委员会及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动员,积极营造氛围,真正把本辖区成就突出、质量效益显著、核心竞争力强的申报项目推荐上来。
(二)认真把关。推荐单位应对申报组织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县市场监管局协助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各项信息准确可靠。
寿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免费咨询:0551-65300128
附件:3
寿县人民政府质量奖
申报材料
申报组织名称 (加盖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寿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由申报表、组织概述、自我评价报告和证实性材料组成。申报材料严格按通知要求装订,列出材料目录和对应的页码。沿长边采用胶粘装订,不得以文件夹等松散形式装订。
2、申报表按表格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填写,各表具体要求见表后注释部分。需按年度填写的内容系指2018—2020年连续三年的指标。未明确时间要求的数量指标填写2020年情况。表格篇幅不够时,应在不变动内容的情况下适当调整或另加附页。所有未填之项要说明原因或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3、组织概述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2012)附录B的要求撰写,限3000字以内。
4、自我评价报告应对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2012),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层面用数据、事实和图表进行说明。部分内容可互相引用,但应说明。需要追溯的内容限2018—2020年内,无追溯的内容只说明2020年情况。报告文字力求简要,含图表不得超过30000字。
5、证实性材料包括:组织基本信息资料,与申报表中内容有关的材料,反映组织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的材料,组织认为还需提供的其它材料等。证实性材料具体清单如下:
●相应资质和证照复印件。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验收)证书复印件(证书覆盖范围应与申报主体名称相一致,并在有效期内)。
●县统计部门出具的2018—2020分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证明。
●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包括2018—2020分年度的纳税额及遵守税务法律法规情况。
●县统计局或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的行业位次证明(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总额两项指标在县内同行业排名情况)。
●海关或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量、出口额证明(有出口业务的企业)。
●2018—2020分年度的外部财务审计报告(仅需提供正文部分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2018年以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质量荣誉证书复印件。
●环保部门出具的2018年以来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情况证明和2018—2020年分年度的环境监测报告各一份,对环境明显无影响的行业可不提供。
●主营业务被法律法规列入市场准入范围的,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如:生产许可证、3C认证证书等。
●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2018年以来安全生产情况证明。
●制造业企业提供2018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本企业产品实施的所有含监督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工程、服务业企业提供2018年以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本企业工程/服务项目实施的所有含监督性质的检查(抽查、巡查)结果复印件。
●专职从事质量相关工作人员清单和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顾客满意度测评分析报告和员工满意度测评分析报告。
●生产企业提供产品执行标准封面复印件,工程和服务企业列出主要执行标准和管理制度清单。
●2018年以来参与社会捐助等公益事业的证明材料。
以上为必须提供的证实性材料,对不能提供项目,应逐一作出解释说明。下列为补充性证实性材料,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复印件。
○主导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采标证书复印件。
○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证明材料。
○市级以上计量确认证书复印件。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新产品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复印件。
○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证书复印件。
○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证书复印件。
○省级以上优秀QC小组证书复印件。
○2018年以来获得的市级以上其他荣誉证书复印件。
○能够反映企业综合实力、经营业绩和社会影响的其它材料。
○企业认为应提供的其它证实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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