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陵市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实施意见

2020/12/2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推进企业转型升级,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建市〔2019〕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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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目标

  到2022年,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幅度达10%以上(以2019年建筑业总产值为基数);实现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零突破”,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20家以上;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工程建造方式、建筑劳务用工机制等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建筑品质明显提升。

  二、建立政策激励机制

  (一)鼓励企业资质晋升。凡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新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由同级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二)发展总部经济。外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将注册地变更至我市的,优先保障企业落地所需要的生产生活用地,并参照我市新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奖励。

  (三)鼓励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铜设立子公司。对外地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的,在企业设立、资质审批、进统计平台、入小额库等方面提供工作便利。同时,子公司注册当年建筑业产值达1亿元、5亿元以上的(以统计平台数据为准),由同级受益财政分别按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

  对获得以上一次性奖励后5年内迁出我市的企业,在办理迁出手续前退回全部奖励。

  (四)实现企业“产能效应”。年度建筑业产值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我市建筑业企业(以统计平台数据为准),由同级受益财政分别按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金额较前一年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产值超过20亿元后,每增长5亿元奖励上限增加10万元。本项奖励与子公司注册当年奖励不得重复。

  (五)鼓励企业“走出去”。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揽工程,当年实现市外建筑业产值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由同级受益财政分别按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金额较前一年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30万元。

  对承接境外工程项目,当年实现建筑业产值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由同级受益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打造精品优质工程。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辖区内承建项目获国家“鲁班奖”、省“黄山杯”的,由财政部门分别给予3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按5:5分担。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奖励,不得重复。

  三、优化企业资质管理

  (七)简化资质审批程序。对新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办理资质延续审批,涉及的企业资信、社保等审核内容实行“告知承诺制”。

  (八)拓宽企业晋级方式。引导本地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组建联合体,提升资质等级。充分运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整合同一项目中的分散业绩,满足企业资质晋升的业绩需求。

  (九)扩展资质申请范围。允许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直接申请该资质承包范围内的属市级权限的专业承包资质。

  (十)扩大承包工程内容。二、三级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在其资质类别内承接上一等级资质一定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1.企业技术负责人符合上一等级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2.企业承揽工程项目负责人具有上一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业绩;

  3.企业信用良好且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险。

  具有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跨专业承接其他三项同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四、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十一)合理设置招标条件。不得随意抬高招标资质要求,不得设置排斥本市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招投标的条款。取消或适度设置对企业财务能力要求的分值,适用最低资质的项目一般不得要求企业业绩(项目性质特殊或技术复杂的除外);原则上不采用多个项目打捆招标办法。

  (十二)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进一步扩大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应用范围,凡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枞阳县),均应启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信息,招标人应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投标资格条件和评审要素,择优确定中标人。实行综合评分法的招投标项目,信用评分权重不得低于技术分值的10%。

  (十三)鼓励组建联合体。凡是市外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与我市施工总承包企业组建联合体的,投标时信用分以联合体成员中高分者为准。各企业参加联合体中标的参建工程业绩给予认可。

  五、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

  (十四)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对照省、市政府装配式建筑发展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在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指标。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预制外墙部分或叠合外墙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但不得超过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在本市建筑行业相关评优评奖、绿色建筑评价等工作中,装配式建筑列入加分指标。

  (十五)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的房地产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商品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但不得超过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六、推进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及专业化劳务作业

  (十六)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选择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优选符合实施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标准要求的本地企业或联合体建立企业库,对入库企业予以信用评分加10分。

  (十七)培育产业工人队伍。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进建筑劳务企业向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专业化作业企业转型。对以砌筑工、混凝土工和装配式建筑施工等工种作业为主的专业劳务作业企业,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简化技术工人技能人才评价和劳务资质申办程序,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八)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对于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各类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充分应用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评分排名前15名的建筑业企业,免缴投标保证金。

  (十九)推动银企合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建筑业企业给予金融支持,拓展针对建筑业企业的特色化、专业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对符合条件在市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在授信额度、抵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融资。对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业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枞阳县政府、义安区政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自行制定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