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科研项目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10/21

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创新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项目诚信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阜阳市科研项目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政策咨询:0551-65300128,15855199550

阜阳市科研项目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创新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项目诚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市信用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市级科技项目、创新团队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平台的申报、评估、认定,包括项目的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诚信管理,是指市科技管理部门对市级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各类责任主体进行的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事项的申报人员、承担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和机构。

第五条  科研项目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六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市级科研项目诚信管理工作,制定信用评价依据,记录评价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对失信行为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申诉。

第二章 失信行为认定

第七条  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约定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八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自然人一般失信行为

1.违反市级项目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签订项目合同书,及未按合同书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或变更事项等。

2.承担的项目因自身原因被解除项目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合同约定任务的。

3.无正当理由未能通过项目验收或者逾期超过6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等。

4.违反回避制度,泄露相关信息,影响项目公开公正评审的行为。

5.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法人和机构一般失信行为

1.未及时履行项目合同书相关责任造成项目逾期未实施、验收;发生重大问题或变更事项未及时报告等。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退回应退项目结余经费。

3.不主动回避与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利益关系。

4.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管理混乱、影响科技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5.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  责任主体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

2.在申报或实施中存在抄袭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项目成果造假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的行为。

3.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合同书,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4.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5.故意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对咨询评审结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6.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等权利索贿、受贿的行为。

7.其他违纪违法及科研不端,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二)法人和机构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或管理服务事项等。

2.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包庇、纵容相关人员严重失信行为。

3.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4.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5.在科技管理服务中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出具虚假结论或报告。

6.利用评审、评估、验收等权利获取不正当利益。

7.其他违法违纪违规或违反委托合同约定,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失信行为惩戒

第十条  对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申报人员、承担人员等,采取如下惩戒措施:

(一)被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2年内取消其市级项目申报和立项资格。

(二)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5年内取消其市级项目申报和立项资格。

第十一条  对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评估评审咨询专家,采取如下惩戒措施:

(一)被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2年内取消其科技评估评审咨询专家资格。

(二)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5年内取消其市级科技评估评审咨询专家资格。

第十二条  对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采取如下惩戒措施:

(一)被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2年内取消其项目申报和立项资格。

(二)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5年内取消其项目申报和立项资格。

第十三条  对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科技管理服务机构,采取如下惩戒措施:

(一)被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责成其限期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结果情况。整改不到位的或逾期不整改的,2年内不得承担市级科技管理中介服务事项。

(二)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5年内不得承担市级科技管理中介服务事项。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主体发生失信行为的,视情况给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信用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在项目申报、合同签订、验收及参与项目管理、评审和验收工作中,相关责任主体都应当出具书面的科研项目诚信承诺书。

第十六条  对失信行为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由其提出申请并经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移出失信记录名单。

第十七条  加强科研项目诚信信息与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推进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实行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奖惩机制。

第十八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等相关工作。

被投诉、举报的对象为自然人的,由其所在单位对涉事对象和行为开展调查,出具调查报告;被投诉、举报的对象为单位的,由其归口管理单位对涉事对象和行为开展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市科技管理部门对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并据此记录失信行为和信用评级。

第十九条  被列入失信名单的责任主体可通过履行义务、弥补损失等途径修复信用,由责任主体的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管理部门核实后决定是否将其移出失信记录名单。

第二十条  对市科技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责任主体,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诉,超过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对科研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及其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