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做好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

2021/6/3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新修订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以下简称《办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能置换方案的制定和确认
  (一)建设项目企业按照《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并附产能出让公告,向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位于我省境内的,退出产能企业向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产能出让申请。符合条件的,在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参照《办法》附件2)。退出产能属于中央企业下属公司的,还须提供所属中央企业书面意见。
  (三)有关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企业报送的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所需材料详见附件)。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及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有关要求,对受理的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审核,视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邀请省有关部门参与。审核通过的,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五)已经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在建设项目备案前,仅建设项目地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可按程序报告,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并在门户网站作出说明后,继续按原公告方案执行。
  二、产能置换方案落实
  用于产能置换的退出设备须在建设项目投产或产能置换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前拆除,由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设备拆除到位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验收。
  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须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核实建成项目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产能等信息与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一致性。对于批建不符、扩大产能的,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三、其他要求
  本通知与《办法》配套执行。各地要认真做好钢铁冶炼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外部条件评估,防止盲目投资和无序建设。确有必要实施的新建钢铁冶炼项目,以及现有钢铁冶炼设备改建、扩建、大修,均须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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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产能置换方案确认所需材料清单
  一、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省内退出项目须备注钢铁冶炼设备位置坐标(格式:北纬××°××’××”,东经××°××’××”)。
  二、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介绍。
  三、退出产能出让公告。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不在安徽省境内的,提供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中央企业)产能出让公告及公告网址。退出产能在安徽省境内的(企业内部置换除外),提供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产能出让公告及公告网址;属于中央企业下属公司的,还须提供所属中央企业书面意见。
  四、建设项目所在市、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审核确认××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请示》,须明确初审意见)。
  五、其他。退出产能企业有多台冶炼装备仅有1个产能数据的,须提供企业冶炼设备及产能(分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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