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3/25
为进一步加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省示范平台)管理,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加速推进“双招双引”,助力企业发展,根据《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企发〔2020〕4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
(一)省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聚集资源、资源服务企业”的建设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持续为全省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省示范平台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树立服务导向,集聚服务资源,不断健全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三)省示范平台要努力满足中小企业服务需求,以专业敬业的态度、诚实守信的理念、积极进取的姿态,拓展服务、提升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可用、可找、可信”的服务。
(四)省示范平台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强平台协作,倡导绿色服务,坚持开放服务,鼓励共享服务,为提高省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皖企服务云”品牌影响力而持续努力。
二、进一步健全服务规范
(一)省示范平台要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规范开展服务,切实做到“七个不得”:
1.不得冒用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对外开展服务;
2.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承诺项目申报通过率、成功率,诱导企业接受服务;
3.不得挂靠、出借、出租各类称号资质;
4.不得虚报、篡改企业数据;
5.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6.不得开展未取得相关专业服务资质的服务;
7.不得同业相互诋毁、恶意竞争。
(二)省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未重新认定的省示范平台,不得再以省示范平台名义开展服务。
(三)省示范平台要坚守纪律底线,净化服务生态,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四)省示范平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省示范平台声誉,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对违反本通知精神的,各市、直管县(市)经信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补助、奖励资格,对拒不整改的,报我厅审核后撤销其省示范平台称号,并向社会公开。
(六)对入驻省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如有违反本通知精神的,取消其入驻资格,不得申报省示范平台称号并向社会公开。
安徽省政策咨询:0551-65300518 QQ:2881391787
三、有关要求
请各市、直管县(市)经信局对照本通知要求特别是“七个不得”,对属地省示范平台规范服务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于4月5日前将自查报告纸质和电子文件报送我厅企业发展服务处,我厅将根据自查情况随机开展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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