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请认定条件和流程指南

20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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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请认定条件

一、合肥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条件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办法认定的示范家庭农场是指,本市长驻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家庭,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家庭农场注册登记一年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

本办法认定的示范家庭农场,是指符合全市农业产业发展发展规划和布局,在生产过程、技术应用、示范带动、经营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的社区)和县级(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评审上报,由市农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的家庭农场。

 

二、合肥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并有效运行1年以上,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固定的办公场所、成员花名册、专业合作社牌匾。

(二)产业优势明显。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种植类合作社:粮油、果蔬、蚕桑、苗木花卉等种植类专业合作社入社成员数达到100人以上,统一生产经营面积露地种植达500亩以上,或水生种植300亩以上,或设施栽培70亩以上的。养殖类合作社:畜禽、水产养殖业合作社或畜禽水综合养殖合作社,入社农户100户以上,至少有2个以上规模养殖基地(场)、或1个标准化养殖基地。其中,畜禽、水产养殖业合作社的年饲养规模为:生猪8000头,奶牛300头,肉牛800头,肉羊2000头,肉鸡50万只,蛋鸡5万只,鸭(鹅)2万只以上,水产养殖水面达到500亩以上。畜禽水产综合养殖合作社的年饲养规模,不少于从事上述产业的60%。土地流转类合作社:入股农户在100户以上,入股土地100亩以上,成员年保底收益每亩500元以上。服务类合作社:植保、加工、运输等服务类合作社,成员100人以上,年产值(或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植保类合作社年病虫害防治面积达1万亩次以上。农机专业合作社:社员数20个以上,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大型植保机械、插秧机等达到20台以上,农业机械资产原值达到150万元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报:社员户数须达500户以上,且当年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三)运行机制规范。一是组织机构健全。有成员的入社申请,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各项档案资料保管规范。二是管理制度完善。有完善的合作社章程,按照《合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示范制度(试行)》要求,结合本社实际,建立健全可操作性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并悬挂于醒目位置,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有完整记录。三是民主管理规范。“三会”日常工作开展正常,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记录真实完整。成员入社退社自由,并依程序登记和管理。四是财务管理规范。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建账核算,成员和非成员分开核算,编制的会计报表准确,账务公开。有完整的成员账户、专(兼)职财会人员、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和会计账簿。五是利益分配合理。建立健全符合本合作社实际的利益分配机制。成员出资、股金、公积金份额、交易情况等成员个人账户记录完整准确。如有二次返利的,还需在成员账户中记载。

(四)经营服务完善。一是统一生产服务。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生产经营,统一生产安排和农资供应,统一开展产、加、销等服务及技术培训指导和信息服务。每年组织培训不少于2次并有据可查。合作社对成员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农资供应价格合理并与成员签订合同。二是统一质量标准。围绕合作社从事的主导产业(或主营业务),统一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检测和追溯等监管制度健全并落实。三是积极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做好产品商标注册和品牌包装。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合作社应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并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四是开展信息化建设。有电脑等硬件设备,有合作社网页,有2-3名专(兼)职信息员(其中1名合作社负责人),逐步开展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五)成员增收明显。合作社成员户均增收500元以上;带动非成员户参与合作社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达到100户以上。

(六)依法诚信经营。无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七)不重复认定。对已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因改组、更名及新设分支机构的合作社不再申报(依法成立合作社联合社除外)。

 

合肥市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请认定流程

(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条件和名额分配负责组织推荐与申报,对贫困户用工、带动贫困户产业发展以及从事粮食类生产经营的申报主体优先推荐,市本级也将优先评定。对于涉及其他系统的农民合作社要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行文上报。

(二)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推荐申报的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对照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复核后,按不少 20%比例,现场抽验。

(三)市农业农村局将委托第三方或组织有关专家组评审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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