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经开区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和范围

2021/6/16

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18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包括已更名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三)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注意事项:
(一)申报企业。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知识产权。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企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所有权变更。

(三)逻辑关系。知识产权申请时间一般不早于项目立项时间,如因技术保护等原因提前申请知识产权的,需在该立项材料后附说明(盖章)。研发人员入职时间一般不迟于参与项目的立项时间,如有特殊原因,需在立项材料后附说明(盖章)。

(四)财务规范性。严格按照税务审核三原则:科技人员占比、研发费用占比、高品收入占比达标。申请材料中申请表、审计报告与税务金三系统内数据应保持一致;申请表中研发费用因委外研发按80%计算,造成小于金三系统填报数字的,应在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作出说明;企业应完整、及时在金三系统申报各类报表,确保各类报表间勾稽关系正常,财务报表年度结转数据一致。

(五)研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说明。

(六)中介机构。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并须在“省系统”登录上传符合《工作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和中介机构承诺书。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定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

(七)申报材料。“科技部服务平台”和“省系统”上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信息一致。上传的证明材料采用PDF格式,内容清晰完整,在系统指定位置对应上传,请勿横置或倒置,确保能顺利打开,实现正常网评。认定申请书须通过“科技部服务平台”打印,条形码完整;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纸质材料须标注页码,书脊注明企业名称。

企业申报材料:一是高企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按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顺序胶装,1正本1副本);二是预审核材料一式一份(胶装),主要为高企申报预审核中研发费用项目辅助账和高品收入辅助账(格式见附件5)。以上两个材料分开胶装。企业还需做好申报材料留存工作,以备好国家检查使用。

装订要求:纸质材料按附件1顺序胶版装订并标注页码,胶装书脊(一式二份,1正本、1副本)从上至下按顺序要印上正本或副本、企业名称、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纳税部门属于省税务直属局的要作出单独说明)。

申报时间:
于2021年7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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