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条件(列举认定奖补内容)

2021/1/13

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一般在每年年初,想要申报的企业现在需要开始准备了,关于申报重点,企业需要事先了解关于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材料以及认定奖补好处,做好准备工作,不知道自家符不符合申报范围的企业单位请仔细查看下文,详情请直接咨询以下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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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补

认定为合肥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10万奖补(庐阳区、蜀山区、安巢经开区有10万奖补、经开区、包河区是5万奖补);省级30万,择优50万!

以上内容仅供企业参考,请以当地最新政策公告为准!

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

(一)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在我省(市)同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两年以上,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申报年度前连续两年盈利(生物医药等前期研发投入比较大的企业可以一事一议)。

(二)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

(三)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技术中心主任,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其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

(四)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较强的科技研发持续投入能力。

(五)专职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200万元;近两年内开发国内领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不少于2个;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当年不低于200万元;按行业系数折算后,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产品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年产品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企业可不受此条限制);上述五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不得低于评价指标值。

(七)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或因涉税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

1.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企业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未列入国家统计局企业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107-1表、107-2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填报。

2.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专利信息、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和省级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2.企业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3.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额: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用于研发的形成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4.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着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两大类。

5.新产品销售收入:对于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着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所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对于建筑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的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等实现的营业收入。对于服务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6.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企业通过生产销售自己生产的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7.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净值:指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报告年度账面净值。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8.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照统计指标“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

9.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服务人员。

10.企业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11.企业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12.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13.国家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14.省、市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省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15.通过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以及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指通过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16.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指报告年度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类型看,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服务开发利用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17.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指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中以科学原理的探索与发现、技术原理的研究为目标的项目数。

18.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19.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含取得的着作权证)数: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及取得的着作权证数。

20.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21.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两年主持和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22.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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