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多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奖励补助条款及认定条件要求介绍

2020/11/3

2020年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奖励补助条款会有多少?认定条件要求是怎样的?关于该政策哪些单位企业可以申请?以下将为你详细盘点。

政策咨询电话:15855199550、0551-65300586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奖励补助条款

(一)节能减排奖励。整车生产企业新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依据车辆年度实际运行碳减排情况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标准为乘用车、物流车、客车减排每千克碳分别给予整车生产企业不高于12元、4元、2元的奖励。

(二)换电站运营奖励。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并经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公共充换电设施,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0.6元/kWh的奖励。

(三)单位运营奖励。对运营新能源汽车的单位用户,且运营规模不少于100辆的,对其在本市新购买且在本市注册登记、单车行驶里程达到1万公里的新能源汽车给予3000元/辆的一次性运营奖励。

(四)个人电费奖励。对在本市新购买且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奖励(或选择兑换为“合肥充电”2800元充电费用储值券),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奖励,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

(五)研发创新补助。鼓励企业建设国家、省市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支持“车电分离”等新型商业模式发展,鼓励企业进一步提升整车安全性、可靠性,对整车企业开发具有先进底层操作系统、电子电气系统架构和智能化网联化特征的全新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平台,给予实际研发费用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对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新开发的性能优化的动力电池产品,经审核认定,给予实际研发费用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六)动力电池回收奖励。支持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回收处理本地整车配套及生产的动力电池,按回收电池电量给予不高于20元/kWh的回收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资金申报条件范围

1.政策申报范围自2020年5月9日起,截止到10月31日(其中换电站运营奖励自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起),相关车辆以行驶证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2.节能减排奖励、换电站运营奖励、研发创新奖励、动力电池回收奖励资金由相关企业向市科技局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

3.单位运营奖励由相关企业、单位向所在向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由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科技局。

4.个人电费奖励由个人用户登录“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选择申报用户登录,跳转至安徽省政务服务网认证登录,选择个人用户登录,进入系统后选择:项目申报-事后奖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个人电费奖励)模块进行填报,在网上上传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提报车辆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以车辆行驶证住址为准),由县区科技局进行网上初审后提报市科技局审核。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资金认定时间及要求

各汽车生产企业、单位及个人按照《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合科〔2020〕104号)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申报工作。此次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15日。各县(市)区、开发区初审推荐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17日

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以及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支持绿色出行,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鼓励节能减排

整车生产企业新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下同),依据车辆年度实际运行碳减排情况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标准为乘用车、物流车、客车减排每千克碳分别给予整车生产企业不高于12元、4元、2元的奖励(碳减排量按附件标准计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支持充换电设施运营

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平台,下同)并经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公共充电设施,且充电服务费按照发改部门核定范围执行的,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不高于0.6元/kWh的奖励(不超过发改部门核准的充电服务费上限)。(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并经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公共充换电设施,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不高于0.6元/kWh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降低运营成本

对运营新能源汽车的单位用户,运营规模不少于100辆,且单车行驶里程达到1万公里的,对其新购置的新能源汽车给予3000元/辆的一次性运营奖励。对新购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奖励,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奖励,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加快推广应用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

建设完善纯电动巡游车充电服务设施,加快实施出租汽车“油(气)改电”换购计划,对纯电动巡游车运营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油气双燃料巡游车提前报废更新为纯电动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推广应用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9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五、优化使用环境

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点)每天免费停2次,每次不超过5小时;在市区道路临时泊车位停车2小时内免费,超过2小时减半收费。电动物流用车可在城区地面道路行驶,1.5吨以下从事公共服务、应急抢险等特殊行业的电动物流车可在高架道路、立交桥上行驶。市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据电动物流车车辆种类及使用性质发放市区禁行道路通行证。(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公安局)

六、支持研发创新

鼓励企业建设国家、省市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支持“车电分离”等新型商业模式发展,鼓励企业进一步提升整车安全性、可靠性,对整车企业开发具有先进底层操作系统、电子电气系统架构和智能化网联化特征的全新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平台,给予实际研发费用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对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新开发的性能优化的动力电池产品,经审核认定,给予实际研发费用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七、建立动力电池回收处理体系

支持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回收处理本地整车配套及生产的动力电池,按回收电池电量给予不高于20元/kWh的回收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八、支持产业链培育

对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智能化改造项目,最高给予设备投资额20%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0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7〕35号)同时废止。本政策与市级其他专项政策同类条款,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国家新出台有关标准和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调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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