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梦创天使计划项目申报材料和流程(附管理办法)

2020/12/8

今年,合肥市梦创天使计划项目资助申报时间在年中旬,想要申报2021年合肥市梦创天使计划项目资助申报,现在需要及时开展准备,对于合肥市梦创天使计划项目材料和流程要先清楚。根据今年申报经验,合肥市梦创天使计划项目申报材料和流程如下(并附管理办法):

 

一、合肥市梦创天使计划项目资助申报材料:

(一)合肥市梦创天使计划项目资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二)项目负责人(应与获奖项目负责人一致)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项目负责人不是企业法人的,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授权书;属团队创业的需同时提供团队其他核心成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项目商业计划书、大赛获奖证书、创新成果相关资料(科技成果、专利、商标、标准)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营证照复印件。

(五)项目投入证明(发票或收据、工资发放证明及社保缴费凭证)。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仅适用于已注册企业)。

(七)三年内不迁离合肥承诺书。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合肥市梦创天使计划项目资助申报流程:

(1)申报工作从申报时间开始。申请人自主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团委提出申请;

(2)县级团委于指定时间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资金支持建议名单及额度后集中报团市委。

(3)团市委于规定申报时间月份会同相关单位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4)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规定予以配套拨付。

合肥市梦创天使计划项目资助申报问题咨询:0551-65300518 或 直接拨打 187 5515 0022 对政策专业解答

三、合肥市梦创天使计划项目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发201717)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等形式,选拔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的优秀获奖项目,在合肥地区落地后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条件不具备时可空缺。

第三条  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合肥新注册设立企业实施获奖项目或已在合肥注册企业实施获奖项目不超过五年。

(二)获奖项目获资助后所属企业注册地和项目实施地三年内不迁离合肥。

(三)获奖项目负责人为企业主要创办(领办)人、主要股东或项目团队主要负责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四)创业团队应有一定研发能力,一般应拥有核心技术和相关自主知识产权。重点扶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主导产业领域的优质项目,主要是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新材料、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产业领域,以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鼓励发展领域的创新创业项目。

(五)所参加的创新创业大赛仅限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央部委、合肥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直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类大赛,且获奖结果公布后一年内申报有效。

(六)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企业在征信系统中信用记录良好。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资助申请书、项目资金资助申请表。

(二)项目负责人(应与获奖项目负责人一致)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项目负责人不是企业法人的,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授权书;属团队创业的需同时提供团队其他核心成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项目商业计划书、大赛获奖证书、创新成果相关资料(科技成果、专利、商标、标准)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营证照复印件。

(五)项目投入证明(发票或收据、工资发放证明及社保缴费凭证)。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仅适用于已注册企业)。

(七)三年内不迁离合肥承诺书。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资助标准

结合项目获奖等次,分四档可分别给予10万、30万、60万、100万元资助。

(一)在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央部委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前三名或相当奖级的,可给予60万或100万元资金资助。

(二)在合肥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直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前三名或相当奖级的,可给予10万或30万元资金资助。

(三)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资金支持,已获得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六条 组织实施

(一)项目资助申报每年实施一次,由团市委发布通知公告。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或企业自主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团(工)委申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团(工)委对申报项目初审后,提出资金支持建议名单及额度报团市委。

(二)团市委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向社会公示。资金支持超过30万元(不含)的,采取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未达标的,项目取消。

(三)公示无异议的,由团市委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团市委,所需资金列入市人才专项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团市委组织复核。

第七条 拨付方式

资助资金市财政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各承担50%,资助资金分三年拨付,其中: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20%。

第八条 资金管理

(一)申报单位对项目经营情况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申报项目,取消资助资格,依法追回支持资金,记入个人或单位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且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人才项目。

(二)团市委对项目经营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抄送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评价结果决定后续资金是否拨付。

本办法由团市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