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
关于2020年第一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政策(上市挂牌部分)资金政策已经通知,经开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政策资金申报条件、时间及程序内容详细内容以下已经说明,该政策近期受理政策奖补资金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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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主体
凡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均在开发区,申请项目在开发区范围内实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2020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当年企业出现1人(含)以上人员安全生产事故或被安监、环保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统计法》要求,应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未主动上报统计资料的或迟报、漏报统计数据,及未完整、及时地向区经贸局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
(三)发生群体性上访等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申报时间
2020年11月2日—11月9日
三、申报方式和审核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登录开发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上传申报资料。申报兑现时按系统指示填写对应条款申报表,同时将所需附件材料以PDF格式上传到系统(若超过10页,请压缩后上传)。申报材料由区财政局进行初审后,报联合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市级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报管委会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公示期满后提出的异议无效。
四、申报内容及材料要求
(一)政策第4条:鼓励企业股改
对在《合肥市直接融资后备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经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审核,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以下补助:
(1)企业改制过程中,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及改制当年应补缴相关税费时,所产生的开发区经济贡献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
(2)“四上”企业完成改制并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200万元补助。
(3)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辅导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企业营业收入、缴纳税收同比保持增长的,企业每年对开发区经济贡献增量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
以上(1)-(3)项补助按照“借转补”方式预拨,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三年内,拟上市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拟新三板挂牌企业获得《关于同意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的,上述资金转为补助;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三年内未获得前述文件的,企业退回补助资金(无息)。
申报条件:已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辅导或服务协议,并在《合肥市直接融资后备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经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拟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拟上市挂牌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拟上市挂牌企业股改补助申请表(附表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12),“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附表8),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辅导或服务协议,《合肥市直接融资后备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备案证明。对应不同条款另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1)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相关股东会决议文件、合同,土地、房产变更前后的产权证,相关税费缴纳的完税证明及相应的银行支付凭证;(2)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文件,工商变更前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需税务部门确认)、年度完税证明。
(二)政策第5条:企业报局备案及验收补助
对完成安徽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对获得安徽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的拟上市企业,再给予100万元补助。
此项补助按照“借转补”方式预拨,从第一笔资金拨付后两年内,拟上市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上述资金转为补助;两年内未获得首发受理申请通知书的,拟上市企业退回补助资金(无息)。
申报条件: 已完成股改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变更,在安徽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备案、获得安徽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的企业(仅奖励首次受理)。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拟上市挂牌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拟上市企业上市前奖励申报表(附表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12),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证明材料,安徽证监局辅导验收证明材料。
(三)政策第6条:企业报会奖励
对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拟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已完成股改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首发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拟上市企业(仅奖励首次受理)。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拟上市挂牌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拟上市企业上市前奖励申报表(附表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12),《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政策第7条:境外上市奖励
对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采取红筹架构、VIE架构的除外),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并享受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的股改政策。
申报条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采取红筹架构、VIE架构的除外)。
申报材料:参照政策第4-6条实施细则。
(五)政策第8条:新三板挂牌奖励
对成功挂牌新三板基础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挂牌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予7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新三板”、安徽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奖励申报表(附表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函。
(六)政策第9条:新落户上市挂牌企业奖励
对新落户我区的上市企业主体或区内企业并购重组异地上市公司且将该上市公司迁至我区的,给予400万元奖励;新落户我区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落户企业迁出开发区的,需全额退回奖励(无息)。
申报条件:工商、税务登记地址新迁入我区的上市公司,或区内企业并购重组异地上市公司且将该上市公司工商税务登记地址迁至我区。新落户我区的已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新迁入上市挂牌企业奖励申报表(附表5),迁入前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变更证明,“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12),当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购重组批准文件。
(七)政策第10条: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奖励
对在区科技局备案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培育层或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在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2020年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的企业。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奖励申报表(附表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12),区科技局备案证明,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函。
(八)政策第11条:企业转板差额补助
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新三板挂牌的,按企业新三板挂牌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科创板精选层挂牌企业转板科创板精选层的,按企业科创板精选层挂牌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申报条件: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新三板挂牌。
申报材料:参照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政策实施细则。
(九)政策第12条:上市企业再融资奖励
区内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50%以上融资资金在开发区内进行募投项目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根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速度)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 区内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实施再融资,再融资是配股、增发、定向增发,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50%以上融资资金在开发区内进行募投项目建设。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上市企业再融资奖励申报表(附表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12),募投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和项目投资计划书,企业再融资批准文件,资金进账证明,另提供在开发区投资建设募投项目的证明材料。
(十)政策第13条:三板挂牌企业首次融资奖励
新三板挂牌企业首次进行股权融资且融资投资区域在开发区范围内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在新三板挂牌并进行股权融资的中小企业(首次股权融资),且企业使用100%融资资金在开发区内进行建设。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新三板挂牌企业首次融资奖励申报表(附表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函,当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股权融资合同,投资协议,银行进账证明,另提供在开发区投资建设的证明材料。
(十一)政策第14条:拟上市挂牌企业担保费补助
对符合第4条政策条件的拟上市、拟新三板挂牌企业,符合海恒担保公司担保条件的,给予优先担保,在政策有效期内,对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最长不超过三年。
申报条件:符合第4条政策条件且符合海恒担保公司担保条件的拟上市、拟新三板挂牌企业。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拟上市挂牌企业担保费补助申报表(附表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12),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辅导或服务协议,《合肥市直接融资后备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备案证明,贷款合同,进账证明,担保合同,担保费用支付凭证。
(十二)政策第15条:企业发债融资奖励
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成功发债融资且融资投资区域在开发区范围内,按在开发区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各种债务融资工具以及集合信托方式融资的中小企业。对于债券融资分年度到账的,企业可以跨年度申报。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发债融资奖励申报表(附表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12),债务融资发行批准文件及在开发区实际投资项目证明资料,资金进账证明。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开发区注册且纳税,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区财政局,管理1支及以上符合下文所述各项条件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在开发区注册且纳税,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至区财政局,实缴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该申报条件适用于政策第16条-18条)
备注:本次兑现仅针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上市挂牌企业(2020年两批次省科创板挂牌备案公示链接:第一批;第二批 ,第四季度上市挂牌企业于2021年3月申请兑现,请各企业注意。
免费咨询申报:15855199550(微信同号) QQ:288516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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