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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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支持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报补助材料和条件
(一)支持研发产业化创新项目
在生物基高分子材料、生物基材料助剂、生物基复合材料、 天然生物材料创新型增效利用等领域,支持相关企业与科研院所、下游用户联合实施研发产业化创新项目。
1. 申报条件。上述领域在建项目。涉及复合材料的,其产品生物基含量应不低于 30%。
2. 申报材料。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按通用文本格式编制),附以下文件:
(1) 研发人员及研发费用清单;
(2) 设备购置清单;
(3) 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前期工作文件;
(4) 申报企业与科研院所、下游用户合作协议;
(5) 产品检测报告;
(6) 上一完整年度研发费用及设备购置专项审计报告(可通过专家评审后再行补充)。研发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快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 号)执行。
3. 支持方式:经评审认定的项目,对研发及关键设备投入按照 10%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3000 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 3 年,同一项目实施期内可累计申报 3 次。同一项目或同一事项已获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兑现差额部分奖励资金。特别重大项目按“三重一创”建设“一事一议”程序申请支 持。
4. 组织申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支持产业集群发展
支持相关企业围绕生物基新材料产业链招引上下游企业。
1. 申报条件。注册在安徽境内的生物基材料相关企业或基金管理机构,引入生物基新材料上下游企业落户安徽。以基金管理机构名义申报的,要求已对引入企业实施股权投资。单个引入企业只允许一个申报单位申请奖励。
2. 申报材料。
(1) 申报企业或基金管理机构基本情况,涉及基金管理机构须提供资金交割单;
(2) 引入企业情况,包括注册时间、实际到位资本金、主营业务、生物基材料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上年度审计报告等;
(3) 市级对招引情况的确认函。
3. 支持方式。每成功招引 1 个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1—10 亿元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5000 万元生物基新材料企业,给予招引企业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每成功招引 1 个注册资本金 10 亿元及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1 亿元的,给予招引企业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单个招引企业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4. 组织申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支持推广应用
生物基新材料推广应用的重大成果省级可采用“一事一议” 方式予以支持。
1. 申报条件。省内生物基新材料生产企业产品应用于重大
国际国内活动。
2. 申报材料。
(1)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生产经营情况、产能装备情况等;
(2) 产品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性能指标、已应用情况;
(3) 应用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内容、应用产品及应用量、应用效果等;
(4) 会务组织方说明;
(5) 销售清单、合同及发票。
3. 支持方式。生物基新材料产品应用于奥运会、全运会、省运会以及其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重大国际国内活动和会议, 对推广应用效果综合评价,按照实际投入最高 30%给予补助, 最高 200 万元。
4. 组织申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 申报条件:申报日上一完整年度生物基新材料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的本省企业。
2. 申报材料:
(1) 申报企业基本概况;
(2) 上一个完整年度生物基新材料销售清单和发票明细或专项审计报告;
(3) 销售收入首次达标的证明材料(企业承诺及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
3. 支持方式:对上一完整年度生物基新材料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的本省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0万元、500 万元奖励。
4. 组织申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除上述申报材料外,所有申报奖补资金的单位均需提供以 下基本材料:
1. 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多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2.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 近三年信用查询信息。
安徽省支持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报程序
(一)下发通知
由省发展改革委下发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
见各政策条目组织申报。
(三)组织评审
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有关项目进 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四)资金安排
由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在“涉企”系统 中进行比对筛查后,经省发展改革委办公会议审议,形成资金
安排方案。
(五)方案公示
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向社会公示。
(六)资金下达
公示无异议后,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由 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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