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经信规划函〔2013〕249号
安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以及我委《加快推进我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大现行各类标准的实施力度,着力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引导企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加快淘汰落后的工业设备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坚持“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公平竞争,择优认定”的原则,在全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中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当是在安徽境内注册的各类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领导班子具有较强标准化意识,企业内部为标准贯彻执行提供了政策环境;
(三)企业基本建立了相关标准化机构,明确了标准化工作职责,确定了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并且开展了标准化研究和贯标对标培训工作;
(四)企业制定了符合企业发展的标准化发展规划或计划,形成了满足企业需求的企业贯标对标标准体系,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标准电子文档,并且各班组在生产中能够切实按照标准文档组织生产,做到按岗定责、定额科学、贯标严格、量化考核;
(五)企业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质量控制体系,产品出厂检验合格率高于同类产品平均水平,并且能够定期对企业各类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记录;
(六)企业贯标对标标准体系主要包括产品标准、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三大类,并且覆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多个层次。对标准信息化建设开展较好的企业、在认定年度承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企业,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
(七)对以下情况实行一票否决:企业执行强制性标准不到位的、出现产品重大质量事故的、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五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市经信委(经委)、直管县经信委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表》,并报送以下材料:
1.近三年来开展标准化工作情况总结材料;
2.企业贯标对标标准化体系目录及有关材料;
3.企业三年内班组生产情况记录和监督检查记录,近三年质监部门对企业产品做出的各类检验报告复印件。
4.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5.企业可以证明享受优先推荐的材料。
6.各类加分证明材料。
7.其他材料。
(二)市经信委(经委)、直管县经信委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牵头组织审查、考核、公示和认定,并授予“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铜牌和证书。
第六条 标准化示范企业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产生,认定采取评分制,分为专家评定和现场考评,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标准化工作经验。专家评定基本分50分,根据规定的条件的分别给予加分或减分,但最高不得超过80分;现场考评20分,取考评人员平均分值,现场考评人员不少于3人。加分项目和减分项目见附件。
第七条 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办理一次,每三年复核一次,同时对已认定的标准化示范企业加强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责令其整改,一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标准化示范企业资格。企业在申请标准化示范企业或考核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第八条 认定为标准化示范企业的,作为企业申报省级和国家级项目及资金补助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自发布起实施。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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