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9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围绕省主导产业及各设区的市(简称市,下同)首位产业,依据各市区域创新能力发展规划,以提高企业应用研发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重点,按照企业投入为主、省市县联动、扶优扶强、滚动支持的原则,对企业建设研发机构、购置研发项目所需关键仪器设备和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等,在企业主体投入、市(或县,含县级市,下同)先行补助的基础上,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按不高于市或县补助额度予以配套支持。
第三条 省、市(或县)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1.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以上,以技术为主的综合实力省内领先、行业一流的骨干企业;
2.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省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3.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条 对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省、市(或县)分别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市(或县)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市(或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质检中心,省、市(或县)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市(或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市(或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上述奖励省级不重复安排。
第六条 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项目,省、市(或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10%比例分别予以补助,省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申请补助单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财政部门年初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用于研发项目的仪器设备购置清单、购置发票、市或县先行补助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第八条 建立省联席会议制度,省科技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质监等部门,对各地提出的申请予以认定并提出补助建议,经公示、报省政府审定等程序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申请补助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所在市要严格审查把关。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列入省诚信数据库,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凡实名举报套取财政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由省科技部门奖励举报人。
第十一条 各市、县负责资金补助的日常管理工作。省建立决策评估机制,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别负责绩效评估和跟踪问效。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财政部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家重点新产品研发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企业研发新产品,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对上一年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首次(批)在市场推广应用并获批为国家级的重点新产品,采取研发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条 申请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研发后补助的重点新产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获科技部颁发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
(二)属于省主导产业或市首位产业;
(三)所在设区的市(简称市)或县(含县级市)已先行给予补助。
第四条 省后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市或县的先行补助金额。省后补助额度按企业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确定,排序1—10名的,每个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补助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补助30万元。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
第五条 申报后补助的企业每年按照省科技、财政部门年初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所在市科技、财政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第六条 省科技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各市上报申请补助的企业进行审核,提出后补助建议,经公示、报省政府审定等程序后,拨付后补助资金。
第七条 企业获得的省后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新产品再开发,经费开支必须符合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省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监督审计。
第八条 申请后补助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所在市要严格审查把关。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列入省诚信数据库,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凡实名举报套取财政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由省科技部门奖励举报人。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财政部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在本省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三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科技创业岗,让科技人员专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在创业岗工作的科技人员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其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的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四条 鼓励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休学在本省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休学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重返学校完成学业。
第五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职务发明成果转化、转让等收益中单位留成部分,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高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单位留成部分,按至少70%、最多95%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
第六条 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税务部门审核,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股份、出资比例分红和转让时,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允许在引进的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创业团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中,将地方国有股份3年内分红的一定比例(不超过50%)以及按投入时约定的固定回报方式退出的超出部分,用于奖励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创业团队。
第八条 鼓励市、县针对科技人员探索开展企业股权、期权、分红等奖励试点。
第九条 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取得的业绩,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高校、科研院所拟评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用科技类人员,必须在企业或基层一线累计工作至少满1年,其中连续工作时间至少满半年。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吸引、扶持省外、境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简称科技团队)来我省创新创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省、设区的市(简称市,含省直管县)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省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的省(境)外科技团队,给予支持。
第三条 省科技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及各市政府,根据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各市招引需求,制定年度科技团队招引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条 省科技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科技团队招引方案,面向全球公开招引科技团队,并组织专家从技术、领军人才和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对申报的科技团队进行综合评估,排出顺序,列入省科技团队备选库,向各市发布。
第五条 各市主动与省科技团队备选库的科技团队进行对接,商定组建公司方案,签订创业合作协议(市里支持每个科技团队不少于1000万元),项目成功落地后可申请省科技团队来皖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省扶持资金”)。
第六条 省科技部门根据各市申报情况,按照进入省科技团队备选库的科技团队排序,提出拟支持的10个左右科技团队建议名单,原则上每个市不超过2个。建议名单经公示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七条 省、市对省政府审定的科技团队,重点进行以下支持:
(一)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亿元作为省扶持资金,支持10个左右的科技团队来皖创新创业。
(二)对来我省创新创业的科技团队,省对每个团队出资参股1000万元。
(三)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省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等,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奖励。
(四)科技团队可以其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资金及研发技能、管理经验等人力资本入股,团队在所在企业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五)相关市在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提供以及科技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条 省政府委托省属企业作为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省政府重点支持的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投资协议。
第九条 各市是支持、服务科技团队创新创业的责任主体。省科技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国土资源、外事等部门,负责协调相关市落实支持科技团队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
第十条 科技团队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助材料,所在市要严格审查把关。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列入省诚信数据库,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凡实名举报套取财政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由省科技部门奖励举报人。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财政等部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单台价格在5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分别享受省、设区的市(简称市)或县(含县级市)补助。
第四条 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仪器设备拥有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维护和运行等;租用单位所在市或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可通过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提出省补助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市或县科技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仪器设备租用单位申请补助程序由市或县自行制定。
第六条 省科技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部门提出补助建议,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列明用户情况、使用时间和出租资金等。公示公告无异议的,由省科技、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政府审定。
第七条 省科技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部门定期对省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已拨付资金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审计。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列入省诚信数据库,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凡实名举报套取财政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由省科技部门奖励举报人。
第九条 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由省科技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财政部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市县创新能力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我省设区的市(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创新能力,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省建立简明可行的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评价指标注重实体经济发展,注重支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三条 以省政府对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为基础,设置相应的指标权重,评价各市、县创新能力总体水平和进步情况。
第四条 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加权平均计算,数据来源于省统计、商务、科技等部门。
第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省科技、统计部门联合发布各市、县创新能力评价结果,纳入对市、县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六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部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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