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细则

2017/2/17

第一条 为强化科技与经济对接、创新成果与产业对接、创新项目与现实生产力对接,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市围绕本市首位产业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重点目标,原则上确定1个科技重大专项领域。

第三条 省科技部门统筹各市科技重大专项领域,结合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需求,组织专家凝练并确定省科技重大专项,形成年度计划指南。

第四条 省科技、财政部门每年公开发布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指南,接受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省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周期3年,滚动支持,动态调整。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的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省强化统筹,组织产学研协同创新。

第六条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市(县)先行补助不超过20%,省按不高于市(县)补助额度予以补助。省每年对各市科技重大专项投入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省科技、财政部门建立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开展科技重大专项绩效评估,重点评价专项自主知识产权、关键共性技术、新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等目标实现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

第八条 鼓励各市(县)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对企业争取到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在市(县)先行补助的基础上,省按不高于市(县)补助额度予以补助。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财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