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安徽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入库内容须知

2021/3/6

2021年度安徽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入库推荐对象是注册地和生产基地均位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且在安徽省内纳税的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企业。入库条件有5个,分别是:
1. 企业规模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且必须有股权融资计划。
2. 企业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支持方向,符合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投资方向。
3.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思路明确,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拥有优秀、稳定的管理团队。
4. 企业生产技术先进,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高,预期效益好、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
5. 符合以上条件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及在省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可优先入库。

代理入库电话:0551-65300258 或13339105710(微信同号),欢迎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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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根据《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皖金〔2017〕476号)、《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加快省级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营意见的通知》(皖基金组〔2019〕3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以下简称直接股权投资)是指,自2020年起每年从省财政用于出资安徽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母基金的资金中安排50%规模,专项用于投资省委、省政府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重点企业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确定的专精特新等优质企业。

第三条  直接股权投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1.尊重规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2.服务大局。服务省委、省政府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重要规划,服务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

3.依法合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做到程序规范、决策科学。

4.权责清晰。建立政府部门、母基金管理机构分工清晰、权责明确、顺畅高效的管理机制,确保高质量完成基金管理各项目标任务。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  设立直接股权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直接股权投资及退出等重大事项决策。决策委员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委员,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委员,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资集团负责同志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外部专家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作为安徽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对口主管部门,负责直接股权投资的管理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组织直接股权投资项目申报,建立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库;建立健全直接股权投资决策流程;组建直接股权投资外部专家库,设立直接股权投资审核工作组;开展项目立项,将立项计划以正式函件形式发送给母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审核工作组审核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将投资意见报决策委员会审定;根据决策意见,下达直接股权投资及退出计划;对直接股权投资实施、投后管理、退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省投资集团根据功能定位,委托其子公司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安徽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代为履行投资人权利和义务,负责母基金直投股权投资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对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确定的直接股权投资立项项目实施尽职调查、开展商务谈判、拟定投资方案等;对通过投资决策审定的项目进行签约、投资,开展投后管理,提出投资退出建议方案;定期向决策委员会及委员单位报告投后管理情况,不定期及时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对通过退出决策审定的项目实施退出;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直接股权投资优质项目等。

第七条  设立安徽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审核工作组,负责审核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商务谈判等报告,对直接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及重大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成员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资集团相关同志和外部专家(根据项目情况从外部专家库中抽取)组成。


第三章  项目库建设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库建设。直接股权投资的企业应从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库内产生。

第九条  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库内企业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1.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点企业;

2.各市经信部门按照要求遴选推荐的企业;

3.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机关处室(局)遴选推荐的企业;

4.母基金及相关基金管理机构推荐的企业。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优质企业调整入库;优先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专精特新企业等优质中小企业入库。

第十条  推荐进入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库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规模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且有股权融资计划。

2.企业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支持方向,符合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投资方向。

3.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思路明确,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拥有优秀、稳定的管理团队。

4.企业技术先进,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高,企业预期效益好、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

5.企业注册地和生产基地均位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且在安徽省内纳税。

符合以下情形的省外投资项目可纳入直接股权投资范围:省外被投企业按约定整体迁入安徽的,或被省内企业收购的(限于控股型收购,且收购省外企业股份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被投资金额);省外被投企业通过新设子公司或者对已设立子公司以增资形式将主要生产和研发基地落户安徽的。

第十一条  禁止投资以下领域:

1.从事贷款或投资二级市场股票(通过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等业务;

3.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5.产能严重过剩领域新增产能项目;

6.严重失信企业、僵尸企业;

7.国家和省级督查、巡视、审计等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和项目;

8.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禁止投资情形。


第四章  投资决策


第十二条  直接股权投资的决策流程:

1.项目立项。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程序对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库内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立项计划以正式函件形式发送给母基金管理机构。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点企业直接纳入立项计划并推荐给母基金管理机构。

2.尽职调查。母基金管理机构对通过立项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拟订投资方案等。原则上,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在约定时限内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供尽职调查报告、拟投资方案等,尽职调查报告应深入分析企业基本情况、所处行业情况、技术产品、市场状态、投资前景、社会效益、投资风险等。

3.投资审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审核工作组对母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相关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母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审核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报告和投资方案。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投资方案和审核意见提出投资建议,经合法合规性审查后,提交决策委员会审议。

4.投资决策。决策委员会对投资建议进行决策,形成投资决策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党组会审议后,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根据投资决策,以正式函件形式向母基金管理机构下达投资计划。

5.投资实施。母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投资,母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资需要可在项目投资前组织开展审计评估。

第十三条  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得成为被投资企业第一大股东,不控股被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安徽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总规模的20%。

第十四条  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和退出期限,遵照母基金存续期相关约定。鼓励直接股权投资在符合资产保值增值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前退出。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对直接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跟投;鼓励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实施“投贷”联动。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投资决策意见和下达的投资计划,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审计评估(如需要)、签订投资协议、完成资金交割等。

第十七条  在总体不违背投资决策意见的前提下,经母基金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协商一致,可根据实际调整投资方案,并按规定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投资方案,应由母基金管理机构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重大变更报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后管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履行相关职责,按规定监督被投资企业运营,及时跟踪投资企业的项目进展情况,了解被投企业股权变动、注册资本变动、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2. 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嫁接相关资源,协助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

3. 需要母基金管理机构加强投后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直接股权投资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计提标准和方式按照《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关于加快省级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营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直接股权投资管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从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章  风险管控


第二十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外部监管、风险预警和防范利益冲突等机制,切实防范投资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向决策委员会委员单位报送直接股权投资管理运作情况、被投企业项目进展情况等。投资管理过程中涉及被投企业的股权变动、主营业务变动、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决策委员会报告,并按照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意见履行股东职责。

第二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监督检查母基金管理机构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根据需要,可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母基金管理机构直接股权投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七章  投资退出


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建立直接股权投资有效退出机制,包括通过被投资企业首发上市、并购、“新三板”或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实施股权转让,以及被投资企业股权回购、股权转让、股权置换、诉诸司法等方式实施退出。

第二十四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协议约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及时实施项目退出。直接股权投资正常退出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提前退出的,由母基金管理机构提出退出申请和退出方案,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确因不可抗力,或因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突破性创新的探索失败等情况,致使基金无法如期顺利退出的,由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报经决策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可采取适当延长退出期限、减免或降低回购额度、缩减入股比例等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  被投资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投资协议约定、项目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继续按约定实现目标、违规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对直接股权投资实施提前退出。

第二十七条  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回收资金可滚动用于投资。直接股权投资项目的退出权益归属安徽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母基金。在直接股权投资项目退出后,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向决策委员会提交已退出项目分析报告、收益分析及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章  激励与问责


第二十八条  建立议事决策记录和档案备查制度,详细记录调研审核、投资决策、会议表决等内容,并留存档案。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直接股权投资不纳入安徽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业绩考核范围。

在直接股权投资实施过程中,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开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和审计监督时,应充分考虑直接股权投资项目政策性属性,实行有别于市场化项目的考核评估机制。

第三十条  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进度不得低于安排资金的80%,并纳入省政府对相关主管部门、相关省属企业所承担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

第三十一条  直接股权投资决策符合本办法决策程序和母基金管理机构内部制度要求,且已履职尽责,仍产生投资损失的,不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投资亏损依法依规予以据实核销。对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