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2020/11/14

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等文件精神,夯实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提升装配式建筑实施能力,规范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能力强的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研发等一体化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基地的申报、发布、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产业基地的申报坚持企业自愿原则,实行“能进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发布1次,每2年评估1次。

第五条  产业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优先争创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按《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等规定享受省级财政、金融等扶持措施。

 

第二章  申报与发布

第六条  申报产业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研发等一体化企业(含联合体);

2.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

3.具有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研发等能力,有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践经验以及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和能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4.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第七条  申报产业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业基地申请表;

(二)产业基地工作方案;

(三)企业资质等相关材料;

(四)战略合作协议及相关业绩等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未通过初审的应将相关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初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材料是否完整;产业基地的基础条件是否符合(现场核查);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是否具备;实际业绩是否属实等。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的产业基地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产业基地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发布,列入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第十一条  复核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根据申请类型选择相应领域的专家。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复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 产业基地的基础条件;

(二) 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

(三) 实际业绩;

(四) 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

(五) 其他申请文件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产业基地应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实施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发展报告并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产业基地主要任务包括:

(一) 开展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关键技术研究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

(二) 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

(三) 开展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培养产业人才。

(四) 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五条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产业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产业基地的监督、指导和评估。对产业基地建设情况等进行评估(评估标准另行制定),通报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产业基地存在以下情况的,将撤销省级产业基地称号:

(一) 提供的资质、业绩等证明材料存在虚假信息的;

(二) 评估不合格的;

(三) 有违反市场诚信经营行为的;

(四) 因违反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的;

(六) 其它不符合产业基地要求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政策咨询:0551-65300128,158551377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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