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3/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促进项目发挥效益,依据《安徽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4〕21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使用省财政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按照属地原则,承担本地区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日常调度、监督检查和评估等后期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评估以资金项目申请报告书、资金申请报告审批文件、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使用决算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做出客观评价。评估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评估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所申请的资金项目已按照计划建设完成,并能满足生产需要;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三)项目工程技术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及维修的需要;
(四)不能按照原计划建设的项目,应按项目管理有关权限,履行变更手续。
第六条 项目单位申请评估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资金使用评估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需提供专项资金单独建账使用明细以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资金使用决算审计报告);
(四)项目申报书。
第七条 评估程序:
(一)对符合前述第五条所列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上述第六条所列相关资料向所在市(直管县)经信委提出评估申请,市(直管县)经信委负责对项目评估申请资料的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后,对获50万元以上财政支持的项目的资金使用评估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省经信委,由省经信委或委托市(直管县)经信委开展评估工作;获50(含50)万元以下财政支持的资金项目由市(直管县)经信委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工作应当成立由技术、财务和管理方面专家组成的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应通过听取有关单位情况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和实地查验等程序开展评估工作,并按照评估的内容对资金使用情况做出全面评价。对评估不合格的资金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评估委员会的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复评估。
(三)评估委员会应当向评估组织单位提出评估意见,评估组织单位据此做出评估结论,向企业发出《省级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评估意见表》,并报省经信委备案。
第八条 对评估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改变省专项资金用途,以及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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