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化工园区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2020/9/27
本办法所称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以石化和化学工业或其他相关产业(煤化工、精细化工、化学原料药、化工新材料等)为主导形成的产业集聚明显、链条上下衔接、企业联系紧密、物流系统成熟、配套工程完善、污染治理集中、安全设施配套、资源利用节约、管理科学规范、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的产业集聚区、集中区(含高新区、经开区等区域内涉及石化和化工或其他相关产业的独立片区)。
申报条件:
1. 园区规划连片面积在2平方公里(含)以上或者建成区面积在1平方公里(含)以上;确因国家和省重大生产力布局项目需配套建设的专业化工园区除外;
2. 园区应与省、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或颁布实施的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相符;
3. 园区原则上应处于主城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园区边界应在满足与县级及以上城市主城区安全防护距离和环境防护距离的基础上,留有适当空间余量;
4. 园区范围内不应有安全防护目标,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安全防护目标的距离应符合安全、环境防护等要求;
5. 园区应有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6. 园区应具备相对独立的集中供热设施,或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完成供热需求;
7. 园区应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和完善的雨、污管网系统。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符合环评批复要求,并稳定达标排放;
8. 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率应达到100%;
9. 园区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
10. 在满足前9项条件前提下,按照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见附件),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公用工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评分,认定合规园区得分应在60分及以上。
申报材料:
1. 园区概述及沿革、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情况;
2. 园区相关规划材料。包括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和批复文件;
3. 园区相关用地材料。包含园区规划边界的土地利用规划图以及用地情况说明。其中园区规划边界应包含坐标点信息。用地情况说明应包括规划面积、建成区面积、预留面积、土地增减挂钩预留用地情况;
4. 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或者规划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审核意见。
5. 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
6. 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对照认定条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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