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2019/2/25

根据《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皖政〔2017〕51号)要求,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内注册企业、单位、个人和建设项目。

一、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支持新建项目

1.申报条件:

(1)《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领域的制造类项目。

(2)项目总投资原则上达到5亿元及以上(包括研发、建筑工程、设备采购费用等,不含土地价款,下同)。对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总投资放宽至2亿元及以上,此类项目须提供国家行业协会、检验检测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3)已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须自申报年度起3年内完成总投资。

(4)已购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的相关研发、生产及检验检测等关键设备。

(5)项目单位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资金、技术等相关能力。

2.申报材料:

(1)市(指省辖市,下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下同):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技术工艺情况。包括技术工艺创新点、主要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比较、知识产权情况等;

(四)产品市场调查和需求测算;新增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五)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4)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5)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6)项目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8)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按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分类明细)。

(9)上一年度1月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内购置关键设备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

(10)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的承诺

(11)申报“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的项目,须同时报送省市“一事一议”支持建议方案。

3.支持方式:

(1)对经审核通过的项目,按对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5%。

(2)同一项目已获得过相关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兑现差额部分补助资金。曾获得过2015、2016年度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专项引导资金支持的,按照应补助金额扣除已获得支持金额的差值进行补助。

(4)单个项目的获得补助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奖励重大项目团队

1.申报条件:

(1)《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领域的制造类项目。

(2)至申报截止日前3年内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

2.申报资料:

(1)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4)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5)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投产时提供)。

(6)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达产时提供)。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8)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3.支持方式:

对项目企业管理技术团队和项目招商团队分别给予奖励:

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各奖励100万元;

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各奖励200万元;

50亿元及以上的,各奖励300万元。

项目投产后,先兑现30%奖励资金;

项目达产后,再兑现70%奖励资金。

(三)支持企业境外并购

1.申报条件:

(1)本省企业和并购的目标企业须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领域。

(2)至申报截止日前3年内完成资产交割,获得目标企业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

(3)并购获得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4)在省内转化投资的新建项目已形成实物工作量。

2.申报材料:

(1)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企业跨国并购(境外投资)的批复文件。

(4)境外企业注册证明(股东变更证明)。

(5)最终控制方证明、保密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聘请的律师方出具的并购证明材料。

(6)并购合同副本(签约双方、并购方式及内容、并购金额、签约时间、签字页等,其中,商务条款需翻译成中文)。

(7)外汇汇出核准文件,资金汇出证明或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8)省内新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9)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10)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1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12)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3.支持方式:

(1)补助比例为经认定的并购标的额的5%。

(2)同一项目已获得过相关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兑现差额部分补助资金。

(3)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为一次性安排,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

(4)境内建设项目不再享受其他条款政策。

(四)完善奖励机制

1.申报条件:

已经省政府审定的省级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基地。

2.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上报的文件。

(2)基地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体系另行制定)编制的自评报告及相应证明材料。

(3)市政府对自评报告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4)第三方机构评估需要的其他材料(评估时提供)。

3.支持方式:

评估得分80分及以上的,奖励5000万元;

评估得分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的,奖励3000万元;

评估得分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的,奖励2000万元;

评估得分60分以下的不予奖励。

连续2年评估得分60分以下的予以摘牌。

(五)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

重大新兴产业工程是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的后备力量,已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实现产业化且具有一定发展基础,通过3年左右时间,能够培育成战略性新兴产业。

1.申报条件:

(1)已经省政府审定的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

(2)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内,购置与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建设内容相关的研发、生产设备。

2.申报材料:

(1)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

(2)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建设工作总结(含工程总投入、既定任务目标完成、技术产业化、核心项目建设进展、市级政府支持等内容)。

(3)研发、生产设备清单(清单须含购置研发和生产设备的型号、数量、单价、时间、地点、用途及使用情况。附采购合同、税务发票、海关报关单(可选)、进厂验收单(可选)、使用现场照片。

(4)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费用的审计报告。

(5)项目承担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3.支持方式:

(1)对经认定的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

(2)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

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

(六)支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

重大新兴产业专项是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的后备力量,已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即将实现产业化且具有一定的创新研发基础,通过5年左右时间,能够培育成战略性新兴产业。

1.申报条件:

(1)已经省政府审定的重大新兴产业专项。

(2)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内,开展了与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内容相关的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活动。

2.申报材料:

(1)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含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进展,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投入以及拟申请资金额度等内容)。

(2)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工作总结(含专项总投入、既定任务目标完成、技术攻关和突破情况、核心研发项目进展情况、市级政府支持等内容)。

(3)产品研发、样机(样品)试制及检验检测费用清单(说明产品研发、样机(样品)试制及检验检测开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并附研发、检验检测设备购置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海关报关单(可选)、进厂验收单(可选)、税务发票、样机(样品)检验检测报告、样机(样品)现场照片等。

(4)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关于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审计报告。

(5)项目承担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3.支持方式:

(1)对经认定的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

(2)资金补助到市,由市人民政府与专项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进行监管。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

1.申报条件:

申报类别1:在本省注册、上一年度1月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日时间内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类别2:在本省注册、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近3年(不含申报当年)入库税收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税收平均增速的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材料:

申报类别1:

(1)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联合上报的文件。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申报类别2:

(1)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联合上报的文件。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经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3年财务报告。

(5)企业近3年纳税情况及相关票据。

(6)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3.支持方式:

(1)申报类别1:

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0万元。

(2)申报类别2:

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八)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国家级平台

1.申报条件:

(1)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内,获得国家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2)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内,在国家组织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2.申报材料:

(1)新认定的国家创新平台

①依托单位申请补助报告;

②申报国家创新平台的申请报告或组建方案;

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批复;

④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批复;

⑤教育部关于国际联合实验室的批复。

(2)国家组织的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创新平台

①依托单位申请补助报告;

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估结果文件或报告;

③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评估结果文件或报告;

④教育部关于国际联合试验室的评估结果文件或报告。

3.支持方式:

①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②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③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④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省级平台

1.申报条件:

依据《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等。

(1)新认定且运行满1年的,达到要求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2)新认定且运行满1年的,通过验收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内,通过验收的省重点实验室。

(4)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内,在省组织的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协同创新中心。

2.申报材料:

(1)新认定运行达到要求的省创新平台

①依托单位申请补助报告;

②省发展改革委或科技厅关于省创新平台的批复或组建备案名单文件;

③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需提供省发展改革委的评估结果文件或报告;

④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提供省科技厅的验收证书和参加绩效评价证明文件;

⑤省重点实验室需提供省科技厅的验收证明材料。

(2)省组织的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创新平台

①依托单位申请补助报告;

②省发展改革委或科技厅关于省创新平台的批复或组建备案名单文件;

③省发展改革委或科技厅的评估结果文件或报告。

3.支持方式:

①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②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③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九)支持创新创业

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十)运用基金支持

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上述涉及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二、审核程序

(一)下发通知

根据省政府要求,每年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其中,基地自评报告和申报“一事一议”项目,须以市政府文件上报。

(三)第三方机构评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

第三方机构评审内容为:

(1)是否符合支持方向;

(2)项目工艺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

(3)项目单位经营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能力;

(4)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5)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6)相关票据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7)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8)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拟定资金安排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其中,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的创新平台,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确定资金奖励方案;由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的创新平台,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确定资金奖励方案。

(五)方案公示

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六)资金下达

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三、管理监督

1.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禁止申报。因生产经营困难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或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及以上的企业禁止申报。

2.市、县、区等各级发展改革委承担初审和对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责任,负责对上报项目进行把关。

3.咨询、设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编制的资金申报报告、审计、评估等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独立性负责。

4.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开展项目资金的稽察核查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完善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协助对涉企项目进行比对筛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核,避免重复支持。省审计厅负责加强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做好相关工作,与省审计厅要建立相关动态信息反馈与共享机制。

5.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取消其3年内省级所有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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