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019/6/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系统推进安徽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和标准化体系建设,规范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建设和管理,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地是标准化试点示范的一种形式,是试点示范工作的深化和延伸。创新基地是通过创新标准化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聚集标准化优质资源,对接科技和产业资源,搭建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服务平台,是以标准化助推创新技术和产品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孵化器。

  第三条创新基地为领域类,主要服务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重大改革创新举措的实施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 创新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遵循市场驱动、政策引导、协作联动、长期运行、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创新基地主要依托企事业单位建设,实行“开放、合作、创新、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创新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科学技术厅按照省政府“三定”方案履行职责,给予相应的政策和经费支持。

  第七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国家、安徽省关于创新基地的发展方针、政策,制定创新基地相关制度;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创新基地申报指南;

  (三)监督创新基地的建设和运行;

  (四)协调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等有关方面出台支持创新基地建设激励措施和政策;

  (五)推动国家级创新基地申报与筹建工作;

  (六)定期发布创新基地建设情况。

  第八条 创新基地所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牵头市相关部门,协助开展对辖区内创新基地的论证、遴选、检查评估等工作,并对创新基地建设给予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九条 承担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称“创新基地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创新基地提供基础条件保障,解决创新基地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建立健全创新基地章程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配合做好创新基地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成立由省内外标准化专家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创新基地咨询与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主要为创新基地政策、制度、规划的制定以及创新基地论证、检查评估等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确立负责创新基地日常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创新基地申报、检查评估等材料的接收工作;

  (二)负责创新基地咨评委专家的日常联络工作;

  (三)提出创新基地管理制度建设及相关工作建议;

  (四)负责创新基地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二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编制申报指南,明确创新基地建设的重点任务和布局,明确创新基地阶段性的建设重点和要求,明确申报材料、申报范围、申报程序、建设任务、检查评估和激励措施等。

  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创新基地的企事业单位总体上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得到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市相关部门的支持;

  (二)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标准化工作队伍,能够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启动经费支持;

  (三)在标准化工作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聚集创新资源和提供市场化服务的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具有支撑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的实践经验,在标准化研究与应用方面具有明显的领域优势;

  (五)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鼓励申请筹建创新基地的企事业单位联合领域内相关单位申报。

  第十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会同市相关部门,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并组织编制《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方案》。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并明确给予政策支持或经费保障,择优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

  第十五条负责创新基地日常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创新基地申报材料按申报指南要求进行比对,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专家论证范围,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咨评委专家对创新基地申报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明确的论证意见。申报创新基地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咨评委论证意见对申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六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对通过咨评委论证的申报方案进行研究,符合要求的以项目方式下达,并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七条 根据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项目文件,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创新基地建设方案,并在收到项目下达文件2个月内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创新基地建设方案。

  第十八条 经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按照创新基地建设方案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按《创新基地建设方案》要求,定期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报工作,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规定向省直相关部门通报创新基地建设情况。

  第二十条 创新基地建设周期为3年。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应于创新基地建设中期提交工作报告。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咨评委专家对创新基地建设工作进行中期检查评估。根据专家检查评估意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市相关部门,对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及有关方面对创新基地建设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创新基地建设期结束前3个月内组织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提出检查评估申请,并报送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检查评估。

  检查评估规则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按期完成创新基地建设任务的,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应当于建设期结束前3个月内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咨评委专家对创新基地进行检查评估。未通过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根据咨评委意见进行整改,并在6个月内重新提交检查评估申请。

  第四章 运行

  第二十四条 创新基地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鼓励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式设立治理机构。

  治理机构应有清晰的组织架构、责任主体单位、责任人,并赋予相应的权力,以保障创新基地持续、有效和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创新基地理事会由承担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审议创新基地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理事会调整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创新基地主任原则上由创新基地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创新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创新基地可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创新基地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项目等提出咨询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创新基地专家委员会由省内外标准化专家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其中创新基地承担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专家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创新基地承担单位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创新基地运行与管理,建立健全创新基地管理制度,加强创新基地事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

  第三十条 创新基地应创新发展模式,强化产学研用协作,加强技术标准创新资源共建共享,建立健全市场化的运行机制,以技术跨界融合和新兴领域的标准化需求为导向,应用“互联网+”“标准化+”等手段,为社会各界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集成服务,建设本领域技术标准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十一条 创新基地应加强标准化资源与科技和产业资源对接,为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方面标准提供服务,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二条 创新基地应重视和加强技术标准基础数据的采集、管理、应用和共享;应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需要,创新基地可接受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相关部门、产业联盟、企业等委托,开展标准论证、系统优化和符合性测试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创新基地可在领域范围内组织申报安徽省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提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和国际标准提案,推荐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备选项目。

  第三十五条 创新基地应根据市场和产业发展需要,打造以标准为纽带的产业和技术创新联盟,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

  第三十六条 创新基地应注重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加大优秀中青年人才和国际标准化人才的培养力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给予标准化技术人员更多的利益回报和精神鼓励。

  第三十七条 创新基地应重视标准化知识普及,开展标准化科普场所建设、成果展示及实习培训等工作,并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

  第三十八条 创新基地应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争取承担国家和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秘书处,选派专家担任国家和国际标准组织下设技术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组召集人,推动安徽标准“走出去”。

  第五章 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九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十条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应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作为年度检查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省市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创新基地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年度检查评估。

  定期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服务水平与实际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等。年度检查评估主要掌握创新基地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

  第四十二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现场抽查或材料审查等方式对创新基地进行监督检查,查找问题、总结经验。

  第四十三条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创新基地,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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