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5/28
对于马鞍山市境内符合市级示范场认定条件的、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养殖场、种畜禽场等,均可申报市级示范场认定。申报认定相关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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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示范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址不得位于当地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
二、近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三、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种畜禽生产企业须依法申领相应代次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达到市级示范场所规定的饲养规模;
五、养殖档案各项记录规范、完整,畜禽调进、调出均须申报检疫,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保存齐全;
六、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
七、原则上须取得县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称号。
第四条 市级示范场建设内容
一、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二、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和动物防疫要求。
三、生产规范化。建立规范完整的养殖档案,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四、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免疫监测等防疫工作,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五、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第五条 市级示范场养殖规模
从事商品畜禽饲养的,要求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800只以上;蛋禽存栏1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万只以上。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种羊存栏150只以上;产蛋种禽存栏1万套(只)以上。
同时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和商品饲养的,符合上述两类其中之一即可。其它养殖品种参照执行。
县级示范场养殖规模建议标准:
从事商品畜禽饲养的,要求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只以上。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种羊存栏100只以上;产蛋种禽存栏5000套(只)以上。
第六条 市级示范场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请人填写《马鞍山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认定申请书》(附件1),按照《马鞍山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附件2)进行自评打分,备齐申报材并料装订成册,向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书面申报。
二、初审。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对申请人自评得分逐项进行现场审核,明确提出初审意见,向市农委行文推荐。
三、拟定。市农委畜牧办组织人员对各县区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并酌情决定是否进行现场或是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经委分管领导同意,拟定市级示范场名单。
四、公示。将拟定市级示范场名单,在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市农委主任办公会研究。
五、公布。市农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确定当年市级示范场名单,并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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