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26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科技型小微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引领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铜陵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产品,以及我市其他企事业单位采购铜陵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铜陵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产品是指我市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研究开发并生产的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技术上有明显突破、性能上有明显提升、在上下游产业发展上发挥重要推动作用,但尚未取得市场认可,需要重点扶持推广的新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首张订单是指首次投放市场,经市科技局备案并在有效期内的创新产品,由采购人首次采购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在铜陵市范围内实行,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银保监分局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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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创新产品备案
第七条 实行创新产品备案管理,并采取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备案补充和调整公布一次。通过备案的创新产品自备案之日起有效期2年,每个产品只须备案一次。
第八条 创新产品备案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经企业申请、县区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后,纳入创新产品备案名单。
第九条 申请创新产品备案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信用记录,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在某一领域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2)上年度资产总额不超过1亿元,营业总收入不超过1亿元。
(3)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3%。
2、申请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业方向明确。重点为新材料、集成电路与半导体、5G与大数据、新型电子元器件、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等领域的创新产品。
(2)技术创新明显。产品涉及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有较大突破;或者应用新的技术和设计方法,对原有产品进行改进,性能指标有较大提升。
(3)知识产权明晰。产品及相关技术应获得国家授权并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新药证书、临床研究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动植物新品种、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
(4)转化应用成熟。已完成中试,能够批量生产的样品原型、原机或小批量试制并经用户试用的产品。通过具有相应国家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检测、评估,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或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和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须具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
(5)市场潜力显著。首次投放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对相关上下游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3、近两年内已获批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软件、安徽省工业精品、安徽省新产品的产品,已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的产品,可直接备案为创新产品。
第十条 申报创新产品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创新产品备案申请表;
2、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4、创新产品技术总结报告(与国内同类先进技术产品的对比分析);
5、创新产品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6、其他相关材料(如知识产权证书、用户试用报告、权威机构检测报告等,可一并提交)。
第三章 政府首购
第十一条 通过备案的创新产品,实施政府首购,政府采购同类产品时优先采购。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采购预算时,采购与备案名单中同类产品的,应预留10%以上份额用于备案名单中创新产品,各级财政部门应优先予以资金安排。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备案名单中产品类别的,应当优先采购备案名单中的同类产品。如备案名单中的产品具有不可替代专利、专有技术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采购;如市场上有其他同类产品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的方式采购,采购时须由采购人书面推荐或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的,必须至少推荐一个备案名单内产品供应商,备案名单中没有相关产品的除外。
第十四条 降低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准入门槛。采购人在制定采购文件时,应当设置有利于备案名单内创新产品的评审规则、评分标准,对满足技术要求的创新产品给予适当加分或优惠。创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备案名单内创新产品时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章 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鼓励政府采购之外的其他采购单位优先采购备案名单产品。鼓励将产品列入备案名单设置为评分标准或评分要素之一。
第十七条 对政府采购之外的其他采购单位首次购买使用经市科技局备案并在有效期内的创新产品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按照产品首次购买合同金额(以税务机打发票为准)的10%予以补助,每家采购单位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保险公司单独承保或组成共保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对我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产品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银保监分局提出我市可开展的创新产品推广应用保险试点业务的保险公司名单、产品种类和实际投保费率上限。
第十九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采取先投保后补助的方式,我市生产和制造商对备案名单产品首张订单进行投保,市财政给予保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按投保年度实际支付保费的80%进行补助。投保人购买一种保险产品最高可获得6万元的保费补助,购买多个保险产品最高可获得30万元的保费补助。
实际支付保费以投保产品的有效购货合同和税务机打发票(复印件),以及投保人缴纳保费的付款凭证为准。推广应用保险补助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申请创新产品首次购买使用补助资金和首张订单保费补助资金遵循自愿原则。经单位申请、县区推荐、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票据审核,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复核审定、网上公示后,由市科技局提出补助资金意见并下达项目计划。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申请首次购买使用补助资金和首张订单保费补助资金的创新产品,已获得经信部门各类奖补资金和保费补贴资金的以及科技部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助资金的,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铜陵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产品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信用主管部门依法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1、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将合同转包;
2、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分包给其他制造商的;
3、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使用。
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采购单位,一律取消补助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不执行或未按照本办法执行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产品、关联企业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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