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7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6〕5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局机关依法、合理、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专利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由本局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科室(单位)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我局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法制审核应当坚持合法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实行内部监督与事中预防相结合,确保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向承办机构和承办执法人员核实情况。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案件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主要领导,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相关部门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对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核。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审核人员、执法机关负责人的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三)经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四)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相关部门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办法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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