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6
关于淮北市支持建设和使用标准化厂房专项奖补资金申报条件、材料及认定奖补政策说明如下,为推进我市开发园区土地集约、企业集聚、产业集群,促进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坚持市场导向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吸引了部分资本建设了一批标准化厂房。详情请参考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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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厂房项目建设奖补资金兑现方案公示
目前,市高新区企业孵化器一期、二期、杜集区创新产业园一期标准化厂房等3个项目建设完成,申报手续基本齐全。但项目实际建设综合成本(审定价)尚需较长时间的决算审计,致使投资开发业主的最高不超过10%的奖补资金年内无法一次性兑现。
为加快政策兑现,缓解企业经营压力,拟按照投资开发业主建设资金签约合同总价60%的比例予以预拨资金,剩余部分待项目成本决算完成后,予以补齐。
淮北市支持建设和使用标准化厂房申报条件
范围界定。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厂房,是指在我市开发园区、工业园区内,在符合土地、建设规划的条件下,由投资主体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本意见规定进行建设,建成后出租或出售给入驻企业用于工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的标准化工业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和节能省地的特征。
建设标准。标准化厂房应为框架混凝土或轻钢结构,集中区域的建筑面积应在2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含),建筑密度应大于40%。除因满足生产设备、技术工艺要求外,建筑层数应为3层(含)以上或高度不低于12米,层高8米以上的一层厂房视为2层。
功能配套。标准化厂房集中区域,应有道路、电力、通信、环保、供排水管网、安全、消防等配套设施,以及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公共服务用房,符合安全、消防、环保、质量等相关技术要求,能够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职工生活需要。
审批备案。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由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涉及的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节能等相关审批事项开辟“绿色通道”办理。县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和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辖区内标准化厂房建设规模、当年新竣工面积、企业入驻意向、实际使用面积等情况,应于每年底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建设用地。优先保障标准化厂房建设用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依法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不得擅自改变其土地性质和用途。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现有旧厂区改造建设标准化厂房。
验收登记。标准化厂房经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安全使用的条件下,可按分幢、分层、分单元等不动产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出售。
淮北市支持建设和使用标准化厂房申报管理使用
厂房用途。全市新引进的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投资强度低于200万元/亩的中小企业,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全部入驻所在地标准化厂房,享受所入驻开发园区、工业园区的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入驻企业,可同时享受标准化厂房租赁或购置奖补政策。鼓励投资体量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优质项目入驻标准化厂房,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入驻条件。标准化厂房入驻企业原则上应为工业企业或我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开发园区、工业园区的产业定位、投资强度和产出等要求,由所在地开发园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审核把关。
厂房租售。投资开发业主对外出租、出售标准化厂房,按其建设综合成本+税前利润不超过10%确定最高限价(政策性减免、返还和奖励除外)。允许投资开发业主提前预售标准化厂房,预售按我市现行商品房预售政策执行。预售对象须符合标准化厂房入驻要求,并向所在地开发园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登记备案。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为标准化厂房项目建设提供土地和厂房按揭等融资服务。
服务要求。开发园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对辖区内标准化厂房出租出售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存量厂房供需信息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帮助并指导投资开发业主开展厂房招商。投资开发业主应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并协助所在地开发园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入驻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淮北市支持建设和使用标准化厂房申报材料
按照《关于印发支持建设和使用标准化厂房专项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章规定操作,分别提供,标准化厂房建设、标准化厂房租赁、标准化厂房购买三类主体的申报材料。
淮北市支持建设和使用标准化厂房申报奖补政策
支持对象。市财政自2020年起,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县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和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规划建设、推广使用标准化厂房。县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和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所获市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符合本意见要求的标准化厂房建设开发业主和使用企业的奖补。
奖补方式。对县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和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辖区内2019年1月1日后建成、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标准化厂房,根据市专项审查小组核定的竣工验收面积和实际使用面积,按年度、分性质进行事后奖补。
奖补标准。鼓励相关投资主体建设标准化厂房,支持中小企业租赁或购买标准化厂房,由市和所在地财政按8:2的比例分级负担,对其给予一定奖补。
1. 对标准化厂房建设开发业主的奖补。符合本意见要求、经验收合格的标准化厂房(入驻企业自建的除外),按二层150元/平方米、三层200元/平方米、四层以上300元/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用房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建设开发业主一次性奖补。
2. 对租赁标准化厂房入驻企业的奖补。对承租标准化厂房、签约后6个月内投产(经营)的入驻企业,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及产出贡献,给予差异化奖补。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对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的,自签约之月起(下同),第一年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达到招商引资协议所约定投资强度、产出贡献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1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达不到所约定投资强度、产出贡献的,在上述奖补基础上,每月每平方米降低20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第一年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达到招商引资协议所约定投资强度、产出贡献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5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达不到所约定投资强度、产出贡献的,在上述奖补基础上,每月每平方米降低20 %。对三年后成长性较好、产业贡献稳定增长的,奖补政策适时再议。获得租赁奖补资金的入驻企业,3年内不得将所租赁的标准化厂房对外转租,如提前转租则停止并收回财政补助。
3. 对购置标准化厂房入驻企业的奖补。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对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的,给予6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补。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给予4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补。入驻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所涉及的市本级地方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获得购置奖补资金的入驻企业,3年内不得对所购的标准化厂房进行转售,如提前转售需按有关规定补缴财政补助及相应的增值收益。买受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以所购标准化厂房参与其它工业企业的入股、并购等导致不动产权变更的,应报所在地开发园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备案。
4. 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租赁、购置奖补政策。
政策免费咨询电话:15855199550(微信同号), QQ:288516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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