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策群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2017/3/28

“着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快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合力。”这是业界共同努力的目标。国务院新近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提出,要“加快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制修订,构建包括司法审判、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


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新形势下,实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日益迫切。从多年来的实践和现实需求来看,充分立足国家发展战略和现实国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在以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基础上,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意义重大,不仅有利于实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知识产权文化氛围,进一步满足创新主体、市场主体需求,而且有利于提升我国竞争力、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

格局构建意义重要

“十二五”时期,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查处专利侵权假冒案件8.7万件,是“十一五”时期的近10倍。2016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4.8916万件,同比增长36.5%。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在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上都取得积极进展,但根据中国专利保护协会“201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的结论,2015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的得分为68.72分。由此表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然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环节。

近年来,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在机构建设、人员配置、能力建设上的投入均有大幅提升,但是与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期望仍有差距。这表明,消除故意侵权与假冒专利行为,培育法治意识、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才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路径。

进一步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保护不够严格的深层次原因,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是知识产权法治意识不强是根本原因。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统计数据来看,故意侵权所占比例较高,超出了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竞争或者商业经营手段的合法合理范围,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应对捉襟见肘,提升知识产权法治意识,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二是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社会资源利用不充分是主要原因。通过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手段解决的纠纷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还有很多纠纷需要通过仲裁或者调解方式予以化解。通过整合社会资源,解决纠纷,凝聚共识,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才是长久之计。

三是行政执法的法定不明确是直接原因。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次序来看,司法保护是不告不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应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功能,强化时间短、成本低、效率高、调处快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同时辅以调解和仲裁,从而高效调处知识产权纠纷。即便在庭审中,仍然可以借助调解的手段或者行政部门的协助,力争止讼,定分止争。目前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两条途径的运用上,还有不少观点存在误区,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

四是保护客体的多样性与地域性是间接原因。从知识产权的类型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对专利等特定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且包括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并且,从全球化的视角看,保护的范围不仅局限于国内,而且会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此外,新业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同等重要。在互联网时代,加强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显得更为紧迫。

格局构建内涵丰富

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是指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联动、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协作和国际合作所形成的协调、顺畅、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顶层设计。

从知识产权类型来讲,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各个领域,其保护的权利内容、权利边界等都有各自特点。从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上来讲,涉及注册登记、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等多个方面,从而超越了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的二元架构,进入更为广阔的视野和领域。

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基础上构建顶层设计,首先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机制,解决“条块分割”的问题,在“条”上促进中央和地方的知识产权保护联动、实现保护功能的上下分层,在“块”上促进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各个知识产权领域管理部门之间的保护协作,提高行政效能。

其次,重点推动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等各个链条和不同保护手段之间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严格保护创业创新成果,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提升我国重点领域产业竞争力,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合力。

再次,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深入人心。

此外,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国内和国际保护的衔接与延伸,发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际影响力,为我国产业和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协作与国际合作。以知识产权为纽带,打造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能力协同、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的新格局。

群策群力构建格局

知识产权保护点多线长面广,既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又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提高保护的效果。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应当建立四级体系,层层发力,形成合力,有利于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协作和国际合作,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协调、顺畅、高效。

第一层级:培育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氛围。要扩大宣传,营造环境,加大政策宣传和文件解读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各种渠道,最大范围地传播知识产权声音,最大程度地凝聚社会共识,提倡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深入人心,从而在全社会营造关心重视知识产权、支持和参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良好氛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减少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层级:拓宽调解、仲裁等社会治理渠道,构建知识产权领域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充分重视社会治理的配套推进,注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促进创业创新主体的参与,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针对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现实需求,在全国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为创新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权利人维权提供更为便捷的知识产权援助。加大中西部地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支持力度,加大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三层级: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充分发挥其便捷、高效、快速的优势。客观地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即快速及时、积极主动、投诉方便、成本低、效率高, 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上有着非常显著的作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既有行政机关的依职权行为,也有行政机关的依申请行为,行政保护具有灵活性。行政保护的措施比较直接、迅速、有力,程序也相对简单,因此,体现了效率与效能。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多种行政执法手段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层级: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用,维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稳定性、导向性、终局性和权威性。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研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针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实际发生的合理开支。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与无效程序协调的研究。及时、有效做好知识产权司法救济工作,努力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全方位和系统有效的保护。

总而言之,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快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合力,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治理体系的重大创新,可以通过充分运用各类资源,有利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中存在的一些瓶颈问题,有利于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链条、全领域的保护,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氛围,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信息摘自知识产权报

“着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快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合力。”这是业界共同努力的目标。国务院新近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提出,要“加快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制修订,构建包括司法审判、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


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新形势下,实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日益迫切。从多年来的实践和现实需求来看,充分立足国家发展战略和现实国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在以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基础上,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意义重大,不仅有利于实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知识产权文化氛围,进一步满足创新主体、市场主体需求,而且有利于提升我国竞争力、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

格局构建意义重要

“十二五”时期,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查处专利侵权假冒案件8.7万件,是“十一五”时期的近10倍。2016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4.8916万件,同比增长36.5%。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在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上都取得积极进展,但根据中国专利保护协会“201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的结论,2015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的得分为68.72分。由此表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然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环节。

近年来,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在机构建设、人员配置、能力建设上的投入均有大幅提升,但是与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期望仍有差距。这表明,消除故意侵权与假冒专利行为,培育法治意识、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才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路径。

进一步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保护不够严格的深层次原因,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是知识产权法治意识不强是根本原因。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统计数据来看,故意侵权所占比例较高,超出了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竞争或者商业经营手段的合法合理范围,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应对捉襟见肘,提升知识产权法治意识,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二是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社会资源利用不充分是主要原因。通过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手段解决的纠纷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还有很多纠纷需要通过仲裁或者调解方式予以化解。通过整合社会资源,解决纠纷,凝聚共识,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才是长久之计。

三是行政执法的法定不明确是直接原因。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次序来看,司法保护是不告不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应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功能,强化时间短、成本低、效率高、调处快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同时辅以调解和仲裁,从而高效调处知识产权纠纷。即便在庭审中,仍然可以借助调解的手段或者行政部门的协助,力争止讼,定分止争。目前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两条途径的运用上,还有不少观点存在误区,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

四是保护客体的多样性与地域性是间接原因。从知识产权的类型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对专利等特定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且包括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并且,从全球化的视角看,保护的范围不仅局限于国内,而且会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此外,新业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同等重要。在互联网时代,加强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显得更为紧迫。

格局构建内涵丰富

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是指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联动、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协作和国际合作所形成的协调、顺畅、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顶层设计。

从知识产权类型来讲,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各个领域,其保护的权利内容、权利边界等都有各自特点。从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上来讲,涉及注册登记、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等多个方面,从而超越了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的二元架构,进入更为广阔的视野和领域。

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基础上构建顶层设计,首先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机制,解决“条块分割”的问题,在“条”上促进中央和地方的知识产权保护联动、实现保护功能的上下分层,在“块”上促进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各个知识产权领域管理部门之间的保护协作,提高行政效能。

其次,重点推动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等各个链条和不同保护手段之间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严格保护创业创新成果,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提升我国重点领域产业竞争力,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合力。

再次,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深入人心。

此外,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国内和国际保护的衔接与延伸,发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际影响力,为我国产业和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协作与国际合作。以知识产权为纽带,打造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能力协同、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的新格局。

群策群力构建格局

知识产权保护点多线长面广,既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又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提高保护的效果。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应当建立四级体系,层层发力,形成合力,有利于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协作和国际合作,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协调、顺畅、高效。

第一层级:培育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氛围。要扩大宣传,营造环境,加大政策宣传和文件解读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各种渠道,最大范围地传播知识产权声音,最大程度地凝聚社会共识,提倡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深入人心,从而在全社会营造关心重视知识产权、支持和参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良好氛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减少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层级:拓宽调解、仲裁等社会治理渠道,构建知识产权领域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充分重视社会治理的配套推进,注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促进创业创新主体的参与,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针对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现实需求,在全国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为创新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权利人维权提供更为便捷的知识产权援助。加大中西部地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支持力度,加大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三层级: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充分发挥其便捷、高效、快速的优势。客观地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即快速及时、积极主动、投诉方便、成本低、效率高, 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上有着非常显著的作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既有行政机关的依职权行为,也有行政机关的依申请行为,行政保护具有灵活性。行政保护的措施比较直接、迅速、有力,程序也相对简单,因此,体现了效率与效能。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多种行政执法手段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层级: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用,维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稳定性、导向性、终局性和权威性。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研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针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实际发生的合理开支。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与无效程序协调的研究。及时、有效做好知识产权司法救济工作,努力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全方位和系统有效的保护。

总而言之,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快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合力,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治理体系的重大创新,可以通过充分运用各类资源,有利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中存在的一些瓶颈问题,有利于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链条、全领域的保护,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氛围,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信息摘自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