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6/29
以下将为大家具体讲讲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具体包括总部引进、房租补贴、购房购地、企业规模人才支持、平台服务、创新人物与新锐企业奖补对象,长沙、邵阳、岳阳、常德、益阳、娄底、怀化、郴州、张家界、株洲、湘潭、衡阳、永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符合其中条件的可以参考下!想要咨询申报的请在2023年7月18日17:00前(逾期不受理)
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政策申报条件
(一)在新区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子信息制造、软件、移动互联网、网络安全、人工智能、大数据及云计算、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数字经济领域企业;
(二)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在项目申报时限内登录工信部信息产业运行监测平台注册并按时填写月报、年报。
(四)符合《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对应项目类别应具备的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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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湖南湘江新区( 以下简称新 区 )直管区和 托管区范围 内 工 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信息制造、软件、移动互联网 、网络安全、人工智能、大数据及云计算、5G、物联网 、工业互联网 、区块链等数字经济领域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 ) 总部引进
支持国内外数字经济行业头部企业入驻新区, 设立总部机构和分支机构 , 按 “一 事 一 议”方式给予支持 。
(二 ) 房租补贴
对申报日期前2个自然年度内注册的 、新租赁入驻的数字 经济企业 , 自注册之日起 , 可以连续 3年享受房租补贴 (只 限 房屋租金) , 每平米补贴不超过 35 元/月 , 单个企业年度补贴 总面积不超过 1000平方米 , 按以下 2个类别予以补贴:
1. 租赁面积不超过 100 平方米的 , 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房租补贴 ;
2. 租赁面积 100平方米以上且不 超 过 1000平 方 米 的 , 按申报年度第四季度的每月平均社保人数不超过人均 10平方米标准补贴 。
(三 ) 购房购地补助
对申报年度入库税收达500万元的初次申报企业给予产业资金奖励用于企业购房购地。 企业可连续申报 3 个年度 , 第 1 年 , 给予当年地方贡献部分 80%资金支持 ; 第 2 年及第 3 年 , 均以上年实缴税收为基数 , 对新增税收 200万 以上企 业 , 给予地方贡献 (含基数内) 80%资金支持 。 支持总额度不超过企业购房购地投资的 80%。
(四 ) 企业规模奖励
对数字经济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或年末从业人员达到 100人 、 5000万元或年末从业人员达到 200人 、 1 亿元或年末从业人员达到 300人 、 10亿元或年末从业人员 达到 2000人 、50亿元或年末从业人员达到 10000人的企业 , 在市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奖补资金 “软件企业做大 做强奖励”的基础上 , 分别另行奖励 10万元 、 20万元 、 30万元 、 100万元 、500万元 , 扣除已奖励部分 , 晋级补差 。
(五 ) 人才支持
对年度年薪50万元 (含税) 及以上 ( 不含分红 、 股息等) 的且已连续任职 一 年以上的企业员工 , 按照其上年年薪部分对地方贡献的 80%奖励所在企业 。
(六 ) 平台服务
鼓励数字经济企业积极申报软件著作权、 专利权以及申请软件登记测试。 企业年度新获得50个 、 100个 、200个以 上软件著作权的 , 分别奖励 2 万元 、4 万元 、 10万元 。 企业 年度新获得 10个 、20个 、 50个以上登记测试报告 (由拥有 CNAS资质的省市官方软件检测机构出具) 的 , 分别奖励 2 万元 、4 万元 、 10万元 。 对为新区直管区和托管区企业办理 《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等行业准入证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奖励 , 按服务企 业新获批证件数每证件奖励 1000元给机构 , 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 10万元 。
(七 ) 创新人物与新锐企业
每年在数字经济领域评选创新人物与新锐企业奖各10个 , 对评定的新锐企业各奖励 10万元 , 创新人物各奖励 2万元 。
(八 ) 应用场景创新
支持企业围绕数字经济应用场景需求, 进行基于电子信 息制造 、 软件 、 移动互联网 、 网络安全 、 人工智能 、 大数据 及云计算 、5G、 物联网 、 工业互联网 、 区块链等数字经济领 域的应用开拓 。 每年评选 一 批数字经济应用场景示范项 目 , 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
三、 附则
(九 ) 符合本政策要求 , 但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 、 重大群体性事件 、 重大公共安全事件 、 重大环境污染 及生态破坏事件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 , 经新 区研究后 , 依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相关支持的资格 。
(十) 本政策适用对象的同 一 事项如涉及由新区执行的省 、 市政策和新区其他政策同 时支持的 , 企业可选择最优政 策 申报 , 不重复支持 。 如企业享受的原政策文件有效期 已经 到期失效 , 但政策未执行期满的 , 剩余期限按本政策执行 。 支持事项如与上级补贴 、 支持 、 扶持 、 补助政策等属同 一 事 项 , 且上级财政支持实际由新区财政承担 , 则在计算本细则 补助额 度 时 , 先 按 新区 财 政 应 承 担 的 上 级 支 持 部 分 进 行 抵
扣, 再支持差额部分 。
(十一 ) 本政策所涉企业对其依据本政策相关规定所交 资料的真实性 、 合法性负责 , 不得弄虚作假 。 否则 , 一 经发 现 , 新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责令其退回相关款项 、 列入企业不诚信名单 ; 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十二 ) 本政策所称 “不超过” “以 内” “以上”均包含本数 , “超出”则不包含本数 , 涉及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
(十三 ) 本政策具体奖励补贴实施政策以实施细则为准 。
(十四 ) 本政策 自 公布之 日 起施行 , 有效期 2 年 , 由 湖 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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