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稿!武汉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管理办法(认定条件流程和好处)

2023/9/15

开始征求!武汉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具体包括武汉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认定条件流程和好处等内容,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请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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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武发〔2022〕15号),深入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推进武汉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鄂知发〔2022〕24号)和《武汉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武汉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以下简称培育中心),是指经武汉市市场监管局批准立项后,以在汉企业、高校院所为主体建设或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建,以培育高价值专利、实现关键技术自主可控、引领带动相关产业创新发展为主要目标的机构。

第三条培育中心所涉产业领域原则上须符合武汉市“965”现代产业体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培育中心的规划布局和统筹管理。

(一)编制年度工作方案和申报指南,组织培育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二)批准培育中心建设、运行、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三)指导和监督培育中心建设运行,组织开展检查、考核、绩效评价、资金拨付等工作;

(四)推进培育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培育中心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协助开展培育中心的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牵头建设培育中心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在本单位内设置相对独立的培育中心工作机构,并在办公场所、人员配备、软硬件设施、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确保培育中心有序运行;

(二)按照合同书或者任务书组织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相关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自查报告等,接受市市场监管局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章 立项建设

第七条培育中心采取项目化管理,按照《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组织立项和资金管理,市市场监管局按年度发布武汉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申报指南。

武汉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认定申报条件

第八条培育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建设主体为企业

1.有稳定研发经费来源,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重的平均值3%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占研发经费投入比重的年平均值达5%以上。

2.经营状况良好。上一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无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近三年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名单。

3.具有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技术领域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20件,涉外发明专利与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按1:2抵算。优先支持国家、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

4.项目核心团队中具备知识产权师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人。

(二)建设主体为高校

1.拥有相关产业领域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正在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或者正在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并取得一定成果,相关产业领域科技在研项目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2.创新能力突出,研发总体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且在该产业领域有效发明专利总量不少于20件,海外专利与国内专利可按1:2抵算。

3.产学研服协同基础良好。与企业、科研单位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和专利技术转化运用机制,设有专门的专利转化机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专利转化运用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第九条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审核推荐。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并对立项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十条市市场监管局与立项单位签订培育中心建设任务书,明确建设内容、考核指标、建设期限、经费使用及拨付等相关内容。

第四章培育目标

第十一条培育中心建设周期为3年。在培育中心建设期内,形成一批技术创新度高、保护范围合理稳定、市场发展前景好、竞争力强的高价值专利和专利组合,为产业转型发展提供引领和支撑。其中,新增围绕核心技术或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申请20件及以上,发明专利授权10件及以上,涉外发明专利申请3件及以上,并同时达成以下目标3项及以上(高校建设主体应达成2项及以上):

(一)实现高价值专利市场价值。建设期满,高价值专利运用率达70%以上或专利产品年度销售额收入新增1000万元以上。企业专利产品备案全覆盖。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专利技术获得国家、省专利奖或其他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

(三)推动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制定对外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相关程序和技术推广目录,专利转让许可或作价入股收益新增500万元以上(培育期发生的转让专利可计入培育中心建设指标)。

(四)积极参与标准制定。专利技术纳入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1项以上。

(五)知识产权金融需求稳步增长。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额新增1000万元以上或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1000万元以上。

(六)开展知识产权布局和风险防范。专利历经无效宣告程序得以维持或历经侵权诉讼且胜诉,或专利在国外进行布局并赢得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胜诉

(七)新增专利代理师或中级知识产权师1人以上;

(八)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认证并持续有效运行。

(九)高校承担的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获得验收通过。

第十二条培育中心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培育中心运行总体情况、任务执行进度、取得的成效、特色亮点工作、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年度工作报告经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武汉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认定申报好处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培育中心实行竞争激励和动态调整机制,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培育中心建设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任务书确定的任务和目标、运行管理情况、高价值专利产出情况、专利运营转化情况、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情况、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情况等。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价结果分别作下列处理:

(一)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者合格的,同意其进入下一轮运行周期;

(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价、未完成评价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取消其培育中心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培育中心统一命名为“武汉市+技术领域+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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