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股权转让协议书模版和所得税节税方法

2023/10/24

股权转让业务,涉及的税种是印花税和所得税,其中,个人股东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东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宿州市公司要进行股权转让,大家比较关心的就是协议书怎么写以及所得税如何节税?下面就来看看具体讲解,宿州市有要进行股权转让的,不知道怎么操作的,想要合理避税的,都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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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股权转让协议书模版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宿州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XX日在宿州市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X万元。其中,甲方占%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的股权,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XX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XX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的股权以人民币XX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并经宿州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见证。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方签字并经宿州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见证,并经主管审批机关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生效。

 

  九、本协议书一式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工商局、见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日于宿州

 

宿州市股权转让常见的八种筹划方法

在股权转让业务中,印花税由于金额不大,也没什么筹划的空间,大家一般不太在意。通常来说,转让方会特别关注如何降低或延迟缴纳所得税。常见的股权转让都是围绕着所得税来进行筹划的。筹划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股东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递延纳税

财税(200959 号文关于特殊性重组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极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上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2014年前为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向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满足上述条件下的企业股东股权转让,转让方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股东股权划转实现递延纳税

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如果股权转让双方满足文件中规定的前提条件,划转股权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股东可先转增股本,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

企业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可首先将目标公司的盈余公积转增为股本,转增行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将未分配利润予以分配,也不需要缴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经过上述操作后再转让股权,可以降低股权转让价款,降低税负。

 

四、企业股东可以先减资,受让方再增资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五、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转让方减资收回投资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部分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此方案的缺点是公司法对于减资有严格要求,程序比较繁复。

 

五、利用股权过户时间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转让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才确认收入实现,所以对于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情况,可以约定付清大部分价款后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以实现延迟缴纳所得税。

 

六、将持股平台注册至“税收洼地”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企业提前搭建持股平台,将持股平台注册至具有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地点,转让持股平台的股权或份额以实现对目标公司股权的转让,可以有效降低税负。

 

七、个人股东利用“正当理由”进行低价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比如,企业因政策原因被政府要求关停,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条,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八、个人股东恰当运用“核定”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上述只是一些常见的筹划手段,实践中还有很多更为复杂的方法。总的来说,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一定要有法可依,尽量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政策不够明朗的区间。而不能采取阴阳合同,虚假申报的方式,这就属于偷税而非筹划,最终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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