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条政策!长沙县金融业奖励补贴政策汇总

2023/11/8

企业入驻、发展奖励!政策依据:《长沙县鼓励金融业创新支持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小编现将本政策的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程序总结如下,希望对你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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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本政策自2022926日起施行,有效期5

申报主体符合本办法多项奖励条款的,可同时享受。本办法奖励条款不与长沙县、长沙经开区其他同类奖励政策重复享受

一、支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范围及对象在县域范围内开展金融业务的相关企业和机构(不含党政机关)。

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登记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相对控股2家(含)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总部,且实缴注册资本30亿元(含)以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

所称金融分支机构,是指第三条所涵盖金融机构一级、二级分支机构。其中一级分支机构是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的省级分行或分公司(银行、证券、保险3类总部在省外的一级分支机构要求省内仅此一家,总部在省内的不作数量要求;其他一级分支机构要求省内仅此一家);二级分支机构是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

所称地方金融机构,是指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交易所等机构。

所称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合法资质的金融行业协会、股交所挂牌服务机构、征信公司、资信评级公司及其分所或分公司等。

所称其他相关机构,是指隶属于大型银行总部、有利于提升长沙县金融创新能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的跨境金融中心、离岸金融中心、国际结算中心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等大型集团公司在长沙县设立的独立核算的财务结算中心。

 

二、奖励内容

(一)吸引金融机构入驻

1.金融机构总部奖励。在长沙县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3%的比例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在5亿元10亿元不含的,按实缴注册资本2.5%的比例给予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5亿元不含的,按实缴注册资本2%的比例给予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按实缴注册资本1%的比例给予落户奖励。落户奖励资金自实缴注册资本达到相关标准之日起,分2年兑现每年兑现比例为50%。

2.金融分支机构奖励

1)银行分支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按其隶属总行的实缴注册资本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总行实缴注册资本50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100亿元500亿元不含)的,给予500万元奖励,10亿元100亿元不含)的,给予300万元奖励。二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2)证券分支机构:具备营业职能或同时引入一家直属营业机构的证券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3)保险分支机构:具备营业职能或同时引入一家直属营业机构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4)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分公司:除银行、证券保险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省级分公司,按其隶属金融机构总部的实缴注册资本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总部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2亿元10亿元不含)的,给予50万元奖励。

3.地方金融机构奖励。在长沙县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2亿元(5亿元不含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含)2亿元(不含)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4.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和有利于提升跨境金融便利化水平的其他相关机构奖励

1)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不高于其地方经济贡献总额;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分公司或者分所,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不高于其地方经济贡献总额

2)有利于提升跨境金融便利化水平的其他相关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不高于其地方经济贡献总额

 

(二)鼓励投资产业发展

1.投资专项奖励。对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长沙县登记注册且开展投资业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投资奖励。奖励的实际投资基金规模以扣除政府出资计算。其在长沙县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2亿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规模2%的比例给予奖励实际投资额1亿元(含)至2亿元(不含)的,按实际投资规模1.5%的比例给予奖励;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按实际投资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每支基金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创投风投机构奖励。对在长沙县登记注册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长沙县辖区内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期货市场交易主体发展奖励。对在长沙县登记注册的法人期货公司,前3年每年给予其手续费收入0.5%比例的奖励,第四、第五年每年给予其手续费收入0.3%比例的奖励。

4.融资奖励。对在长沙县已上市的公司实现资本市场再融资,融资资金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1亿元(含)5亿元(含)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长沙县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通过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或成功通过其它新型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的,经评估确认,按其融资额0.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打造金融产业集聚区

1.在县域内设立金融产业服务园奖励。对金融产业园区给予支持。鼓励有条件意愿的国有资本、国有实体企业、民营资本、民营实体企业参与金融产业集聚区建设,打造特色金融产业。积极申报建设消费金融产业园、财富管理小镇、金融科技创新中心、产融创新服务中心、特色金融产业示范社区等产业聚集区,给予园区用地等政策优先支持。

2.产业园运营奖励。对金融类的产业园给予运营补贴。支持将登记注册在该产业园的企业前5年县级地方经济贡献,按照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第四年40%、第五年20%的比例给予企业和园区运营公司奖励。

 

(四)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

1.融资租赁奖励。针对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县内(不含经开区)的融资租赁公司,对当年度融资租赁业务实际经营额(以实际放款到账为准)在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际经营额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际经营额在2000万元(含)至5000万(不含)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际经营额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不含),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该公司地方经济贡献总额。

2.小贷发展奖励。针对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县内(不含经开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当年度经营情况良好、无省市县三级负面通报、年度监管评级在A类且不良资产率未超过5%的,可在地方经济贡献总额内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融资担保补贴。针对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县内(不含经开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年实际担保额和担保费率给予融资担保补贴,担保费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放款金额的2%。

4.典当发展奖励。针对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县内(不含经开区)的典当行,当年度经营情况良好、无省市县三级负面通报、年度监管评级在A类且民品经营率超过50%,可在其地方经济贡献总额内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典当企业增资额若超过原有注册资本的1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商业保理发展奖励。针对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县内的商业保理公司(不含经开区),其当年度商业保理业务实际发生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商业保理业务实际发生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商业保理业务实际发生2000万元(含)至5000万(不含)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商业保理业务实际发生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不含)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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