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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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蚌埠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1.在蚌埠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1)规定的范围;
3.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1项(含)以上授权或进入实审期的I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2)3项(含)以上授权或已正式受理进入审查阶段的Ⅱ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4.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有能力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有下列情形的企业,不得申报:
(1)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2)2016、2017年蚌埠市下达培育名单企业;
(3)2015年及以前年度蚌埠市下达培育名单企业,在培育后未发生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事实的;
(4)到期高新技术企业由于自身原因主动放弃重新认定,两年内不得申报入库。
注:是否入库培育,不影响直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二、蚌埠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蚌埠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4.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数据需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数据一致);
5.盖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近两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信息表、主表及期间费用表(复印件);
6.其他:如主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研发机构、产学研合作、成果、荣誉等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证明材料。
三、蚌埠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补细则
1、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 10万元;
2、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 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 :
1、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 3 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择优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
2、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 30%给予补助。
第三从市级层面: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2017〕70号)
1、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万元补助;对首次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 5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 10万元补助。上述资金全部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作人员。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研发投入和发明专利申请量均增长 2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年薪15 万元以上的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个人一定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对地方经济的贡献。
3、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 万元、20万元和 1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规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4、对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个一次性给予企业 5 万元补助。
5、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值规模首次超过 10亿元(不含市外产值),近 3年产值年均增速不低于30%,且上一年度产值增速分别不低于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增速的,给予企业年薪15万元以上的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个人一定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对地方经济的贡献。
6、对规模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发放 20万元“科技创新券”,主要用于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购买技术成果,以及用于科技文献、科技查新、仪器共享和专家咨询等方面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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