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底截止!第二批2023铜陵市各地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范围和申报补贴资金分享

2023/11/10

第二批023年铜陵市大数据企业培育正在认定中!此次申报时间将截止到11月30日,详情如下,铜官区、义安区、郊区、枞阳县各地需要了解认定条件范围和申报补贴资金的可以参考本文,有问题也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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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补贴资金

(一)纳入大数据企业库,推荐纳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管理,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二)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开展数据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三)遴选推荐列入全市大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四)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五)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六)鼓励县、区政府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七)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八)补贴政策:

1.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各产业领域,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加大先进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产品研发、生产控制、经营管理、物流营销等各个环节的应用,对新认定铜陵市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项目且数字化转型相关投资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给予企业最高40万元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2.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围绕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开展应用创新,对实施具有创新领先意义且上线运营项目的企业认定为铜陵市数字经济先锋榜企业,对新认定的铜陵市数字经济先锋榜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3.鼓励云服务商为企业提供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的云化改造和云端迁移服务,对企业购买和使用云计算资源给予优惠,减轻用户费用负担,引导企业用户上云,对年新增服务不少于20家企业的云服务商奖补20万元,每增加一家企业多奖补1万元,最高奖补10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4.对首次获得安徽省大数据培育企业认定的,按照省市不重复奖补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

5.支持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加快5G网络建设步伐,扩大我市5G网络覆盖面,对超额完成省、市年度5G基站建设目标任务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给予奖补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支持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加快千兆城市建设,通过工信部评估获得千兆城市荣誉称号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各基础电信运营商按市场份额占比进行分配,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铜陵市大数据企业申报范围

在铜陵市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且符合《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具体包括:

1.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2.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3.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铜陵市大数据企业申报流程

1.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实施细则》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县区初审。各县(区)数据资源部门对申报企业真实性进行核实。各县(区)数据资源部门重点核验企业填报数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见附件3)并报送市数据资源局。

3.审查认定。市数据资源局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市数据资源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市数据资源局向企业颁发“铜陵市大数据企业证书”。对通过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无需再提供申报材料,直接认定为铜陵市大数据企业。

铜陵市大数据企业培育申报时间及注意事项

1.申报时间。各县(区)数据资源部门于11月30日前完成初审并将推荐企业名单(附件3)报送至市数据资源局数字经济发展科。

2.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准备,并按照要求填报。

有关要求

1.各县(区)数据资源部门要组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受理。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初审,对未认真履行初审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数据资源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处理。

2.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上报虚假数据、信息、材料等。

3.组织和参与培育认定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4.铜陵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市数据资源局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咨询和其它辅助工作。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5.各县(区)数据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培育,对符合市大数据企业条件的企业要认真辅导其按照规定申报,对暂时达不到市大数据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其培育指导并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对经认定的市大数据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兑现有关培育和奖补政策,促进企业不断做大做强。

铜陵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铜陵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大数据服务和应用类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企业主营业务在第五条所规定的范围内,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

2.从事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0万元,企业主营业务在第五条所规定的范围内,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铜陵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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