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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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政策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经营纳税入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领域各类所有制企业。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是指从事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与服务的行业,本政策重点支持高精度车载传感器、车规级芯片、车载软件、高精地图、智能座舱等领域。
第二条鼓励企业总部落地。对新引进的、在重点领域拥有核心技术的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在区内设立全球性(全国性)总部,经认定后按资本性支出的1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2亿元;对在区内设立功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经认定后按资本性支出的5%给予奖励,最高可达2000万元。
第三条支持产业链企业加速集聚。对新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领域重点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亿元。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支持。
第四条降低企业房租成本。对重点领域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项目,租赁工业厂房或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三年租金补贴,累计补贴最高可达1000万元。购置产业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五条加强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用合作,鼓励构建开源开放生态体系,降低共性技术研发成本,鼓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等重大创新平台。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在用地、新建办公场所等方面予以支持,对设备购置、办公租赁、合同开发等支出的20%给予补贴,分别给予最高1亿元和500万元。
第六条支持关键技术创新突破。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级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分年度按照所获国家级专项资金的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可达1000万元。支持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领域龙头骨干企业为解决企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湖北实验室、高校院所和国家创新中心进行攻关,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可达300万元。
第七条支持参与标准制定。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测试和检测等标准制修订,对牵头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制订并获批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相关企业,分别最高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对参与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制订并获批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相关企业,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支持车规级元器件产品验证。除享受集成电路产业专项政策外,对完成AEC-Q系列标准认证的企业,按照产品类别及技术难度进行分类补贴,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车规级芯片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的60%、最高150万元,MEMS产品以及线宽在65纳米至180(含)纳米的车规级芯片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的40%、最高100万元,线宽在180纳米以上的车规级芯片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的20%、最高50万元进行补贴。单个企业累计最高补贴金额可达1000万元。
第九条推动光车联动发展。鼓励光电子信息企业加速向智能网联汽车领域融合,对光电子信息领域芯片及模组、传感器核心零部件和软件服务应用上车的给予补贴。对年度内直接或间接向汽车厂商销售金额达到一定量级的单款芯片,按照销售金额的20%、每年最高可达10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含市级奖补)。对除车规级芯片外的其他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领域的企业首个产品和服务供应上车的,给予企业实际交易金额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十条支持示范应用场景建设。对东湖高新区智能网联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或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企业等,自主投资在东湖高新区打造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场景,根据示范应用场景实际效果每年选取最多2个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支持500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测试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建设智能网联汽车研发测试平台,支持建设智能网联汽车虚拟仿真平台、综合管理平台及信息安全平台等,为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提供支撑。对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并为平台持续运营提供运营补贴,按照运营成本的50%进行补贴,累积运营补贴总额度最高可达10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开展测试与应用示范。鼓励企业在产业园区、港口、运输通道等有条件区域开展智能公交、智能重卡、智慧干线物流、自动驾驶网约车、智能环卫、智能巡逻等场景应用,示范车辆年度运营里程达到1000公里以上的运营主体,根据示范效果,按5元/公里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补贴金额最高可达200万元/年,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支持开展行业技术交流合作。鼓励与国内外行业组织、领先企业开展交流合作,对经备案的展览、采购交易会、高端论坛、大型赛事、产业年会等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行业带动力的活动,原则上每年选取最多5个活动,按活动实际投入的给予补助,单次活动给予承办主体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十四条附则。本政策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2023年1月1日以来至本政策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本政策条款的可享有相应补贴。本政策对于产业和重点领域的符合性,将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营产品、知识产权、已签订合同等材料,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认定。同一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东湖高新区多项政策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落实。已获得“一事一议”办法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享受政策支持。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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