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条服务业奖励!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全文

2023/11/24

屯溪区为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意制定了《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共26条奖励扶持,下面就来详细看看,有想要申请这些奖励扶持的,可以咨询小编了解如何申请。

 

屯溪区服务业政策免费咨询:15855199550(手机/微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屯溪区服务业锻长补短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5)》(屯发〔202216号),制定《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称《若干政策》)。

 

第二条  《若干政策》适用于在屯溪区注册、纳税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与服务业相关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创新引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重点培育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重点支持拉动服务业增加值持续增长和对财政税收持续作出贡献的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投资补助、事后奖补等方式竞争性申报,依据《屯溪区服务业企业综合评价分类服务实施办法》综合评定结果兑现奖补资金。

 

第二章  扶持内容、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入规(达限)奖励。首次列入国家联网直报平台一套表的批零住餐服务业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首次列入国家联网直报平台和省重点服务业调查单位名录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以上奖励分两年平均兑现,次年奖励需企业营收较上年正增长才予兑现。

 

(二)发展奖励。对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仓储物流业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企业规模、营收增速分档奖励。营收增速分档划分标准根据当年经济运行形势,可适当上下浮动,最终以当年申报文件为准。

 

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30%以上的,奖励1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20%以上的,奖励2万元。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20%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10%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批发零售企业以销售额计算,住宿餐饮企业以营业额计算)

 

(三)贡献奖励。对我区商贸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不含总部经济企业)年度实际入库税收达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且较上一年度正增长的,分别奖励5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其中30%奖励企业负责人或管理团队)。

 

(四)“个转企”奖励。鼓励扶持一定规模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向小微型企业转型,建立“个转企、小升规”培育库,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对库内成功入规(限)的企业按实际贡献予以补助。

 

第六条  鼓励产业集聚发展

 

(五)新获评省级、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20万、10万元。

 

(六)对有稳定的运营管理单位,面积5000平米以上、规划入驻产业链上下游企业10户以上,培育规(限)上龙头企业2户以上的软件信息、电子商务、文化产业集聚区经主管部门认定、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重点扶持。从入驻之日起,前三年按租金的50%给予补贴。同时给予内部装修实际支出的50%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该条款累计奖励额度不高于入驻企业前三年对地方的财政贡献,按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分年度兑现。

 

(七)支持各大商业街区、综合体、集聚区实行统一结算模式,对入驻商户达50户以上的,新建统一的结算平台并正常投入使用,商户营收均纳入统计的,在入规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七条  加快补齐生产性服务业短板

 

(八)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科技服务、物联网、工业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和5000万元,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同一企业逐级达标的依次补齐升级奖励差额。

 

(九)鼓励本土软件信息技术企业走出去,对纳入一套表或省平台的软件信息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中有黄山市外的技术服务收入但营收、税收(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科技成果均在我区的,按照市外合同确认的年营业收入1%一次性奖补。软件信息技术企业自主开发系统平台技术方案、软件产品等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经评定单个(方案)产品给予3万元奖励。

 

(十)鼓励制造业主辅分离。鼓励制造业企业将研发设计中心,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检验检测、信息、物流、销售等业务分离组建专业化的法人企业。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新企业纳入统计的,给予原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十一)新晋升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与区内10户以上工业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逐级达标的依次补齐升级奖励差额。

 

(十二)支持冷链仓储物流建设。对企业、村集体新建、改造自动化冷库,库容量达200立方米以上的,按照总投资额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商贸服务业提质增效

 

(十三)新列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示范街区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跨境电商销售额首次超过 50 万美元、100 万美元、2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的,分别给予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奖励。

 

(十四)鼓励企业直播带货运营。服务业企业通过自主直播方式销售产品,年直播销售额1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的,按照年直播销售额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直播服务机构销售产品,年直播销售额1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的,对其产生的佣金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五)鼓励发展连锁品牌。首店在我区,发展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连锁经营,实行首店统一结算,营收、纳税、科技成果均在我区,并纳入规(限)上的企业,连锁店首次达10户、20户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分档次奖励。在省外设立门店,在奖励基础上每增加1家门店奖励2万元。

 

(十六)鼓励“名品名店”入驻。对商业综合体和省级特色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黄山“首店”、“旗舰店”入驻的,经领导小组评定(原则上每年评定不超过2个品牌)一次性给予运营管理机构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十七)扶持会展经济。服务业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部委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展销会的,每个标准展位分别补助0.5万元、0.3万元。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机构举办会展活动,对展览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市场化贸易类和消费类展览项目(不包括各类成就展、人才交流展、图片展等),经评定一次性给予举办单位3万元补助。对举办300人(含)以上会议,在屯溪规模以上酒店(民宿)住宿2晚以上的,按每人50元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助。

 

第九条  支持外贸进出口倍增

 

(十八)孵化培育外贸新主体,对首次发生进出口实绩且年度进出口额达到3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1万元物流补助。支持外贸企业稳规模,对年度进出口额达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物流补助。对年度进出口额增量部分,每增加200万美元增加1万元物流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文旅体产业发展

 

(十九)首次认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首次认定的全国中小学研学(劳动)实践教育基地、安徽省中小学研学(劳动)实践教育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十)支持非遗传承人新办生产类非遗企业,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非遗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二十一)鼓励支持旅行社组织接待市外旅游团队、疗休养团队、研学团队到屯溪过夜游,全年接待过夜游客人次排名前5位的(以公安过夜住宿数据及第三方核查数据为准),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二十二)新荣获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金、银、铜奖并将商品市场化销售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二十三)鼓励企业或协会在各景点、街区等开展沉浸式旅游类民俗演出、演艺和创意活动,年累计举办30场以上的,经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单个企业或协会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

 

(二十四)鼓励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对我区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赛事活动,经认定,给予总费用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品牌创建

 

(二十五)创新提升传统商贸业。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商业特色街区(高品质步行街区)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中国金星奖饭店、国家白金五钻级和五钻级酒家酒店、五叶级中国绿色饭店、甲级民宿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四钻级酒家酒店、四叶级中国绿色饭店、乙级民宿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商场的商场超市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十六)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服务业高端品牌企业、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对全区需要予以重点扶持高质量发展的其他服务业重大事项和活动,对全区服务业转型升级具有引领作用的项目,以及市级以上服务业相关政策要求配套奖励的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三条  服务业专项资金可用于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评定、人才培训、规划编制、课题研究、项目评审、绩效评价、政策咨询等事项支出。

 

第三章  申报、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  区发改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各自领域项目申报和初审,经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复审提出资金奖补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根据程序安排资金及时下达资金计划,区发改委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区发改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报区财政局备案。专项资金奖补对象应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适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上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申报主体三年内各级项目申报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同时按程序将其违规信息推送至相应信用平台,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七条  本政策与我区现有其他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从新”的原则执行,同一事项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1225日印发的《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屯政办〔202014号同时废止。

 

屯溪区服务业政策免费咨询:15855199550(手机/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