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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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快打造国际先进制造业总部经济中心,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支持的对象为市场主体登记、实际经营场所和财税户管均登记在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长沙经开区区块(以下简称“经开区区块”)(47.17平方公里)区域范围内,公司注册落户时间在2020年9月21日之后的总部型企业及其引进方。
第二章支持内容
第三条总部型企业类型
(一)综合型总部。聚焦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100强及外资、央企、独角兽企业,在长沙经开区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或第二总部,以及国际细分行业排名前50位的龙头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或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的公司(不含子公司、分公司)。综合型总部企业须当年度在园区实现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含)且年度实缴税收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含)。包括但不限于全球总部、亚太区总部、亚洲区总部、大中华区总部、中国总部、区域总部等。
(二)功能型总部。经母公司(集团)授权,承担集团内相应区域分支机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研发设计、采购与销售结算、运营管理、人力资源、认证检测等总部功能、具有较好成长性的企业。功能型总部企业须当年度在长沙经开区实现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人民币(含)且年度实缴税收超过800万元人民币(含)。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总部、检测总部、销售总部、设计咨询、资金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和投融资中心等。
(三)成长型企业总部。围绕长沙经开区主导产业,鼓励一批成长型总部企业落户。重点支持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经济、生物技术及生命健康、节能环保等产业集群发展。成长型企业总部旗下须拥有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含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2个。成长型企业总部须当年度在园区实现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含)且年度实缴税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
第四条总部型企业支持内容
(一)荣誉激励。对获得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功能型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总部,由管委会颁发“长沙经开区总部企业”标牌,并依托全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推介,赋能企业发展。
(二)企业落户奖励。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功能型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总部,自认定年度起分别给予1000万元、400万元、50万元落户奖励,按5:3:2比例分三年拨付。
(三)经营场地租赁补贴。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租用经开区区块范围内生产经营场地的,自认定年度起,连续三年,每年对经营场地按照实际租赁面积及价格给予100%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享受补贴的经营场地租赁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含),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在属地实缴的税收,综合型总部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功能型总部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成长型企业总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
(四)经营场地购买补贴。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成长型企业总部,在经开区区块范围内购置生产经营场地的,分别按照1000元/平方米、800元/平方米、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每家企业购房补贴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在属地实缴的税收,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5:5的比例分两年拨付。
同一企业、同一场地不能同时享受以上租金、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的企业,在购房5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确需转让或出租的,须经长沙经开区管委会审核同意;享受租金补贴的经营场地,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凡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出租、出售、分租、转租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须退回所享受的租金、购房补贴。先租后购的,在享受购房补贴时,需扣除已享受的租金补贴。
第五条招商引进奖励
鼓励开展总部型企业项目招商,对引进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功能型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总部,经认定后,分别按照每家100万元、60万元、15万元的标准给予引进方一次性招商奖励(项目引进方需经入驻企业签字确认)。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符合本政策条款的申报对象,向长沙经开区政策兑现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将在申报前予以告知。
第七条每年由经济合作局(创业服务中心)牵头组织政策申报工作,申报项目经相关部门初审后,提交工管委分管领导开展集中评审,再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八条申报项目经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在区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经济合作局(创业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后无异议的,管委会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后由财政金融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同一事项符合长沙经开区其他政策支持条件的,按“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享受“一事一议”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文件政策支持。
第十条若企业在政策申报年度内发生以下情形的,经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享受本政策:
(一)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进行整改的;
(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经济合作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金融局定期组织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记录,主动配合开展核查工作。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须退回已获得的政策支持资金,其中存在(二)(三)(四)项情形的,取消其3年园区政策申报资格,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5年内将企业登记、统计、纳税、实际经营场所任何一项迁离园区;
(二)侵占或挪用政策支持资金;
(三)以欺诈、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获取政策资金支持的;
(四)申请人其他违规经营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申报单位所申报材料的认定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湖南自贸试验区建设支持国际先进制造业总部经济中心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长经开管发〔2021〕53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长沙经开区管委会经济合作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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