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各市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投资申报补贴资金和认定流程要求

2023/12/27

根据陕西省推行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投资工作指引,本文将为大家说说“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投资申报补贴资金和认定流程要求,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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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定位

(一)界定。“先投后股”是指先期以科技项目形式向企业“投”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科技成果 “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及二次开发”。在被投企业实现市场化股权融资或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后,将投入的财政科技经费转换为“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逐步退出,形成财政资金循环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支持对象。聚焦试点市(区)主导产业领域,重点支持“三项改革”科技成果在试点市(区)内转化落地的科技型企业。“先投后股”项目应有良好的技术创新性和产业化前景。

二、资金支持

(一)支持方式。各试点市(区)可委托秦创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国有投资平台作为投资主体,定位为“科技成果转化合伙人”。在“先投”阶段,财政科技经费以科技项目扶持资金拨付至投资主体,再由投资主体将资金投入被投企业。在“后股”阶段,当触发转股条件时,根据投资主体与被投企业的约定,该笔资金性质转化为投资资金,由投资主体持有被投企业相应股权。

(二)资金来源。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市(区)设立“先投后股”资金池,实行专款专用。省科技厅将“先投后股”项目纳入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原则上按照试点市(区)实际出资的1:1比例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标准。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且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财政科技经费转股后不成为被投企业第一大股东。

(四)经费管理。“先投后股”财政资助资金在转股前纳入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范畴,转股后应由投资主体按照国有股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程序

(一)项目征集。试点市(区)发布项目征集通知,会同投资主体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项目评审。试点市(区)组织相关专家评估论证项目的技术水平、产业发展方向和行业前景等,出具评审意见。投资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市值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开展资助意向谈判。

(三)项目立项和签约。项目经试点市(区)研究确定立项后,由试点市(区)、投资主体与项目承担企业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项目内容、资助金额及方式、实施周期、股权转化及退出等事宜。

(四)项目实施。项目签约后,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投资主体按时将财政科技经费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项目承担企业按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实施。

(五)股权转化。在项目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股权转化条件后,试点市(区)会同投资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承担企业开展股权转化,并签订《股权投资协议》,试点市(区)确定股权持有主体。转股后,由试点市(区)持股主体委托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权利,负责持股管理、股权退出等工作。未达转股条件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六)投后管理。投资主体受试点市(区)委托,负责投后管理,应定期回访被投企业,及时跟踪了解被投企业业务经营、股权变动、并购重组等事项,每年度向试点市(区)提交股权管理情况年度报告。对发现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困难或发生投资协议重大违约等风险问题的,应及时向试点市(区)报告。

(七)股权退出。根据《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在实现预期盈利目标或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后,按照适当收益原则,可采取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并购重组、挂牌上市和清算等方式退出。

(八)收益管理。股权退出后形成的资金,除支付投资主体必要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比例不应超过所在地私募基金市场平均水平,且应建立相应激励机制)支出外,本金和剩余收益部分由投资主体交至“先投后股”资金池,滚动使用,形成循环运行的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协调机制。试点市(区)成立“先投后股”工作专班,定期协商推进工作,研究审议“先投后股”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各试点市(区)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投资管理办法,重点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项目组织程序、项目退出与风险控制、监督管理机制等。投资主体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强化内部控制,按照“放管结合”要求,进一步优化管理服务,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为推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提供良好环境。

(二)尽职免责机制。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相关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勤勉尽责、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免于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投资损失由试点地市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服务保障机制。投资主体应为被投企业提供运营管理、投融资对接等资源链接专业服务。支持被投企业牵头建设新型研发平台、组建“科学家+工程师”队伍。鼓励社会投资机构积极参与投资“先投后股”项目,承接财政科技经费转换的股权。

(四)投保贷联动机制。支持银行、保险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提高项目遴选针对性、有效性。鼓励相关银行推行“科技成果转化贷”,积极联动“先投后股”项目,帮助科技成果“二次开发”与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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