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类小巨人企业认定条件流程和申报奖励好处汇总

2023/12/28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类小巨人企业认定条件流程和申报奖励好处汇总等内容,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及浏阳市、宁乡市、长沙县等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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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类小巨人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做大做强,重点培育一批具有明显行业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巨人企业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主营业务和产品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较强,专注于细分领域,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成长型工业和信息化类企业。

第三条 小巨人企业必须注册在长沙地区,且不是上市公司(A  股)和大型企业。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类小巨人企业认定条件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小巨人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工业类和信息化类中小企业标准。

二、是规模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类企业,且上年度实缴税金100 万元以上。

三、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主要生产工艺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或具有独特的地方特色,拥有1项以上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或是地理标志产品。

四、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类小巨人企业认定流程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五条小巨人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市)工信局申报,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内 的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园区产业(经发)局申报。申报材料包 括申请表、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荣誉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推荐审查。各区、县(市)工信局、省级以上工业 园区产业(经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

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后,正式汇总行文向市工信局推荐。

三、专家评审。市工信局对各单位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复核审定。市工信局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确认,报市政府审定。

五、媒体公示。将拟认定企业名单在长沙晚报和市工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如发生经核查证实的重大否定性投诉,则剔除该企业。

六、发文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工信局发文正式认定并对外公布。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类小巨人企业认定奖励好处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第一年从小微两创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年起从市工发资金中统筹安排),重点支持小巨人企业融资和产品创新;优先支持 小巨人企业按程序申报符合市工发资金支持条件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年度贷款总额在300万 元以上的小巨人企业,每年度给予贷款金额(按一年期折算)3%的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小巨人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有境内外上市挂牌意愿的企业,协调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提供辅导,帮助对接上市挂牌政策支持。同时市工信局牵头设立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天使投资基金、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中小企业转贷基金对小巨人企业给予重点服务支持。

第九条给予研发费用补助支持。对研发费用达到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含3%)的小巨人企业, 一次性给予年度研发费用10%的补贴(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 实际研发费用的10%计算),单个企业补贴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与市级其他同类项目重复补贴)。

第十条提供精准公共服务。组织各类专业服务机构为小巨人企业开展公共服务,市工信局主办的大讲堂、训练营等服务活动,小巨人企业优先参加。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首年认定200家,三年内达到500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数据报送机制。小巨人企业应按照要求,每半年度向各区、县(市)、省级以上园区及时报送有 关数据,由各区、县(市)工信局、省级以上园区汇总上报市工信局。

第十三条小巨人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上市、转让等)的,应及时向各 区、县(市)工信局、省级以上园区和市工信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终止其小巨人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已认定为小巨人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漏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责任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重大污染环境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因其他重大违法或失信行为并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小巨人称号的企业,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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