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8
安徽省和湖北省各地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申报条件要求及时间等内容整理如下,具体包括安徽省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黄山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以及湖北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等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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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省份
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
二、试点内容
根据《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对在试点省份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含其在外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上述代理机构中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
三、有关时间
试点期限1年,商标代理信用信息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采集,2024年7月1日对外公布评价计分信息。
四、具体要求
(一)及时上报各类信息。试点省份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有关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要强化信用监管责任,通过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及时填报辖区内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采集和更新全面、准确、及时。试点期间,同步完善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相关功能。
(二)做好评价结果公示和信息反馈。试点省份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将信用评价结果在其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按《办法(试行)》规定,及时对有关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和反馈。试点期间,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通过纸件形式提交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
(三)严格落实结果运用。试点省份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根据《办法(试行)》规定,建立商标代理信用评价工作与日常监管、政策支持、评优奖励等联动机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机制作用。
试点省份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工作保障,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试点情况,完善《办法(试行)》,适时正式印发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施行商标代理信用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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