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惠企奖补规划】滁州市各区县各类政策申报补贴奖励汇编要求指南!

2023/12/29

产业政策惠企奖补规划!关于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区、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定远县、凤阳县各区县各类政策申报补贴奖励汇编要求指南整理如下,想要规划企业项目申报补贴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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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滁州市各类政策申报补奖励贴汇编:

(一)梯度培育行动。

坚持梯次培育。坚持抓大、育小、培优,按照“创新型中小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级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成长路径,加快构建覆盖中小企业成长全生命周期的培育体系。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由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技术创新行动。

3.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对新获评(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评(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按市相关政策给予奖补;对新获评(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由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对新获评(认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评(认定)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由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加强产业关键技术和核心环节专利申请,争创更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并按市相关政策给予奖补(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加强产学研协同攻关。聚焦“企业出题、政府立题、院校解题、市场阅题”,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与强院强校强所合作建立实验室,积极参与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竞争赛马等科技攻关,每年实施科技专项10个左右,滚动实施制造业重点领域产学研用补短板产品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10个左右(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推动新产品应用。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研发高附加值新产品。落实“三首一保”政策,加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示范应用和政府采购力度,每年培育首台套装备12个、首批次新材料3个、首版次软件2个左右。列入《安徽省三首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市经信局、市公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数字赋能行动。

6. 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等细分行业头部企业建立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打通原料供给、设计开发、生产营销、售后维护等环节,建立产供销一体化运营新模式。落实《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和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滁政办秘〔2021〕42号)要求,对获评省级行业型(区域型、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市相关政策给予奖补。引导专精特新企业用户上云上平台,积极组织“滁企登云”,每年推动200家以上企业与云资源深度对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 提升数字化转型能力。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对照国家数字化转型新型能力体系标准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等级在3A、4A、5A级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推动企业内外网改造升级,支持以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工业PON(无源光网络)、5G等技术及新型工业智能网关、智能边缘计算设备等改造升级企业网络,对网络改造应用良好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工业企业和平台服务商开展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由受益财政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30万元(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 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四化”改造全覆盖,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项目,按新增设备总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0万元,补助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使用轻量化的数字产品或服务,推广应用工业机器人600台左右,新增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15家左右。加快构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四位一体”绿色制造体系,加强新产品、新装备、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应用,每年新增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3家左右(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融资提升行动。

9. 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发挥好劳动竞赛“大比武”示范带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专精特新企业打造“专精特新贷”“无还本续贷”“订单贷”等专属信贷产品。持续开展“十行千亿万企”融资服务专项行动,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名单推送共享机制,结合“千名行长进万企”活动,加大银企对接力度,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融资。用足用好央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资金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保障小微企业信贷资源,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努力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有余额的贷款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面向企业,进一步推广运用市信用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市人行、滁州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发挥投资基金引导作用。调整优化市级股权投资基金,加快完成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设立,积极争取省十大新兴产业“双招双引”引导母基金在滁设立子基金。鼓励各地设立产业基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大力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重大项目建设(市八大产业链链长办公室主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城投集团、市工投集团、市文旅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引导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建立专精特新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提供上市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力争到2025年,新增专精特新上市企业超5家以上;引导专精特新企业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促进挂牌扩容提质,助推企业对接更高层次资本市场,力争到2025年,我市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累计达90家。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由受益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要素保障行动。

12. 着力保障生产要素。坚持精力围绕项目转、资源围绕项目配、工作围绕项目干,全面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各类减税降费政策,建立资源要素配置优选机制,对专精特新企业优先给予土地、能耗、排放等要素保障。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定期公布企业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建立分类管理机制,对A类企业在资金、技术、人才、土地等要素方面予以优先配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拓展企业发展空间。引导在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工业园区、特色小镇等产业平台布局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打造基地设施配套齐全、公共服务便捷优化、社会服务高效集成的现代产业社区。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力争到2025年,累计培育省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0家(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加强企业人才供给。大力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引才育才聚才,落实新时代“满天星人才计划”,鼓励各地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单项冠军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蓝领工人认定为高层次人才,在租赁住房保障、购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营贷款、岗位补贴等方面配套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支持企业稳岗扩就业政策,鼓励专精特新企业与高校及技工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按月向定向培养生发放在校学习补助,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对应补助(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环境优化行动。

15. 助力企业开拓市场。落实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战略和安徽工业精品培育行动计划,每年培育“三品”示范企业4家左右、安徽工业精品4个。对新获评“三品”示范企业、安徽工业精品的,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举办专精特新企业与龙头企业配套合作对接活动,构建“头部企业+中小企业”产业链生态圈。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参加世界制造业大会等各类专业性展会,对省专精特新企业参加广交会等境内外展会给予倾斜支持。引导企业参加“精品安徽 皖美智造”央视宣传系列活动,对首次参加企业的广告推介费用,由市财政按省级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补助(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培育省级及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新获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力争到2025年,累计培育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15家。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专精特新企业每年开展不少于100场服务活动,服务内容包括政策咨询、管理诊断、企业融资、技术创新等领域。鼓励专业化服务机构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维权、质量认证、法律维权等服务。加速推广“皖企服务云”平台APP,确保专精特新企业用上用好用活平台(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定远县各类政策申报补贴奖励汇编: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基本条件:拥有1个发明专利或5个实用新型专利、财务规范且体现研发投入、无重大安全或环保问题;奖补政策:3万-5万高企培育经费、市级5万、县级20万、省20万(得分较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减免10%。

二、研发费用统计上报。增速快占比高排名前十规工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享受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优先。

三、企业吸纳技术合同交易额登记。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本地转化的,按照实际交易到账额20%给予补助,单项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技术合同交易额需在网上登记)。

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利用天使基金等资助方式,给予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团队300万元-1000万元资金支持,积极协助企业申报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五、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进入市决赛、省赛、全国赛的,给予1万、2万、5万奖励;获市赛一二三等奖的,给予10万、5万、3万奖励;省赛一二三等奖的,给予20万、10万、5万奖励;全国赛一二三等奖的,给予50万、30万、20万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省市项目。

六、省科学技术奖申报。获省一二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给予20万、10万、5万(市县等额分别配套,资金奖励团队成员)。

七、省市级研发平台和院士工作站。对新认定的市级研发平台,给予2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研发平台,按照申报类型,分别给予7万-35万元补助。院士工作站市县补助50万,省绩效考核选优补助。

八、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同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按实际合作费用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市级“大院大所”项目。

九、指导和协助企业申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等。

三、凤阳县各类政策申报补贴奖励汇编(2020年发布,仅供参考):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纳统且年度研发费用超过100万元,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首次研发费用超过300万以上,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对当年研发费用增量超过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元、1万元、2万元奖励。按照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补。

2.对首次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县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3.对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照省市要求奖补。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4.对获得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按照省市要求给予配套。

5.县每年安排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经费400万元,用于扶持在本县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每年择优扶持10-30个工业、农业、疫情防控、院士助凤、社会发展领域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经专家评审验收合格后,给予经费补助。对绩效评价优秀的项目一次性按划拨项目经费的10%给予奖励。

三、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6.对县内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县分档奖励项目团队,对获得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按照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7.吸引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科技成果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来我县创办或共办企业,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择优给予国内院士牵头的高层次人才(团队)1000万元支持,给予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牵头的高层次人才(团队)600万元支持,给予产业技术领军专家牵头的高层次人才(团队)300万元支持,支持申报省级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8.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按照省市要求进行奖补。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9.对在凤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当年实现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

10.对认定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省级新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10 万元、5万元奖补。

11.对科技成果当年获国家科学技术(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资金70%用于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12.对科技成果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省奖励标准等额奖励。(团队内部分配比例按照成员贡献大小,由其自行协商分配)

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

13.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待高企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用于高企申报相关费用;对到期放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次认定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奖补政策。

14.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企业,首次入规且当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在5000万以上和1亿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和3万元奖励。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增长,按以下条件一次性给予奖励。

当年总产值

当年增速

20%及以上

30%及以上

40%及以上

5000万元及以上

1万元

2万元

3万元

2亿元及以上

2万元

3万元

4万元

10亿元及以上

4万元

5万元

6万元

15.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照省市要求给予奖补。

16.完成全县高新技术企业目标任务,每新增一户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对乡镇(园区)、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其中招商协议中有“投产三年内申报高企”条款的,对投资促进局奖励0.5万元。任务未完成的,对乡镇(园区)和县直有关责任单位按上述奖励标准削减50%奖金。

每新增一户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分别对统计部门、主管部门、经信局奖励0.5万元。

每新增一个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对主管部门奖励0.5万元。

六、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7.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一次性按省奖补资金给予50%配套奖励。

18.支持科技园区建设,对获认定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19.培育壮大农业科技型企业,对获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20.深入实施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对新获批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认定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一次性给予 5万元扶持;对获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一次性给予 2万元扶持。

七、促进创新创业平台发展

21.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院士助凤”项目支持50万。根据院士工作站运行实绩,对获得省市科技项目(院士助滁除外)扶持的予以1:1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重复奖补。

22.扶持“一室一中心”建设。对新建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其中50%用于成果奖励,50%用于人才培养引进。根据“一室一中心”运行情况,对省绩效考核优秀的,县财政采取稳定运行支持和绩效奖补相结合的方式,予以50万元的稳定运行经费和绩效奖补。

23.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安徽省重点实验室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万元。

24.对大院大所项目待滁州市给予项目支持后予以5万元配套补助。

2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奖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的星创天地,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奖补,在年度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的,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奖补。

26.对经认定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奖励。每孵化毕业一家在本县征地落户且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奖励。

27.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科普示范村(社区)、科普惠农服务站和示范农技协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成功申报国家、省、市级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奖补”项目的,按上级奖补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28.定期开展科技联络员评比表彰活动,对负责科技统计、高企申报、技术合同登记、科技成果登记等科技专项工作的联络人员,根据任务工作量和质量按每人500-1000元进行奖励。

八、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

29.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照省市要求进行奖补。

九、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及服务

30.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每件奖励1.5万元、资助维持费0.5万元;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每件奖励2万元、资助维持费0.8万元(每件最多奖补2个国家)。专利权人需缴纳自授权当年起5年年费。

31.对县外发明专利流入我县的购买方,每件奖励1.5万元、资助维持费1万元。专利权人需缴纳自流入当年起5年年费。

32.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0件以上的企业、5件以上的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不包括购买流入的发明专利)。

33.对通过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获得第三方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34.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35.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来安县各类政策申报补贴奖励汇编:

一、科技项目扶持政策

第一条 对申报市创新创业大赛预赛项目的企业,获县级推荐的可申领2万元创新券(关于创新券的具体申领和使用办法已另行制定《来安县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对获市创新创业大赛项目立项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第二条 对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县级推荐的可申领2万元创新券,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第三条 对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市级推荐的可申领5万元创新券,获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不含县级配套资金)。

第四条 对申报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企业,获市级推荐的可申领2万元创新券。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申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项目评审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立项资金扶持。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扶持政策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县转移转化,相关技术合同经县科技局备案的,每项合同给予企业0.1万元补助。鼓励企业加大同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产学研合作项目技术成交额实际支付部分(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其中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给予15%的补助,产学研合作项目获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给予20%补助,鼓励企业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双一流高校院所合作,经“大院大所”合作认定备案的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的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对企业科技成果获省级认定的,每个科技成果奖励成果第一完成人0.1万元,同一完成人年度内补助不超过0.5万元。

第八条 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县转移转化,指导申报天使投资基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

三、科技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获县级推荐的企业可申领2万元创新券;获市级推荐的企业可再申领5万元创新券。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再次通过认定的,县财政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对整体新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在有效期内,原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新注册企业的股东)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省级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省级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对围绕本县主导产业,服务县域相关领域企业组建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获县科技局推荐的可申领0.1万元创新券。

第十三条 对负责科技统计、科技调查、科技报告、科技服务等专项工作的科技联络人员,每人每年给予0.1万元补助。开展科技联络员评比表彰,每年评选若干名优秀科技联络员,给予不高于0.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的技术经理人按高级、中级、初级分别给予0.5万元、0.2万元、0.1万元的奖励。

四、科技平台建设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高校院所等在来安创建大学科技园,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双方签订相关协议,规定了奖励、补助或其他优惠政策的,按合作协议履行;未明确奖励扶持政策的,除上级奖励外,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认定级别晋升的,按差额追加补足)。获批备案“星创天地”的参照市级众创空间执行。

第十五条 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获得省、市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经认定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除上级奖励外,再给予运营主体奖励1万元。对服务县域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对考核结果前三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创新券主要用于县域企业在申报各类科技项目时,购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科技创新、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报、政策咨询、评估评价、技术交易、财务审计、专项审计等服务,相关科技项目获批并经县科技局核准后予以兑现创新券。

五、琅琊区各类政策申报补贴奖励汇编:

(一)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单台价值 10 万元以上的关键仪 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 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 助不超过 200 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 万元:

(1) 年销售收入达 500 万元及以上企业;

(2) 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区企业设立的国 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3) 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4) 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2.对我区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研发费用 纳入我区统计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 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 过 500 万元,补助资金用于企业研发费用。(含市级补助)

以上企业研发设备补助不同时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已享受的扣除相应补助部分。

3.对企业租用省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按年度 租用费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含市级补助)

4.鼓励企业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 (R&D) 投入:

(1) 对纳入国家研发经费统计范围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首 次超过 3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的, 分别给予 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补

(其中含奖励企业统计员2000 元)。

(2) 年度研发经费达到500 万元且当年增幅超 20% 、30% 、 40%、50%以上的规上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 20 万元一次性奖补 (其中含奖励企业统计员2000 元)。

(二) 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 计中心,国家级重点 (工程) 实验室一次性奖补300 万元。对新 认定的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一次性奖补 200 万元。对新认定的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上述奖励不重复安 排,以获得最高奖励为准。(含市级补助)

2. 对成功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成功争创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且运行 1 年后达到 要求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0 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平台,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实验 室、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中心给予50 万元 一次性奖补,省级质检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 奖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以上科技平 台在参加省组织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再给予 10 万元 一次性奖补。(含市级补助)

对新备案的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工 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中心) 分别给予 5 万元、 3 万元一次性奖补。

上述平台奖补同一年度以最高级别为准,不重复奖补。

5.支持“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区设立拥有核心技术、 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科学家工作站、 实验室等 (统称“研发机构”) 及建立技术转移中心 (分中心) 、 工作站等,将在土地、用房、研发经费启动、人才生活等方面给 予政策保障,具体扶持根据投资规模和运行情况等实行“一事一 议”。

6.支持企业围绕区域重点领域核心技术研究在我区建设独立 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促进区域技术和产品创新,按研发机构科 研设备投入的 30%给予补助。(不重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三) 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 励;连续 2 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连续 3 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 万元奖励。

2.对获得新认定“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万元。

(四) 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和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登记

1.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 (品种) 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 在我区投入生产,可在获批 3 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 按省销售额排前 10 名的,一类新药补助 150 万元,二类新药补助 100 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 万元。(含市级政策奖补部分)

2.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 (配套系) 且进行安徽省 科技成果登记的,对每个新品种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含 市级奖励资金)

企业获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 且进行安徽省科技 成果登记的,对每个新品种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做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

(1) 对经省科技厅备案发布的科技成果,对新技术、新产品 和标准;基础理论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等,每件奖励企业 5 万 元。

(2) 对经省科技厅备案发布的科技成果,对发明专利、实用 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每件奖励企业 2000 元。

(3) 对为我区登记安徽省科技成果的服务机构,按每项科技 成果 500 元给予奖补。

4.对企业吸纳技术合同登记额达 500 万元、1000 万、3000 万、 5000 万、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 0.5 万元、1 万元、3 万元、5 万元、 10 万元;对为我区登记企业吸纳技术合同的服务机构,按其吸纳 技术合同登记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补,同一个单位年度内最高补 助不超过50 万元。

(五) 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

1. 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国家下拨经费的 10%比例予以奖励,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 超过 200 万元。奖励资金用于补助企业研发费用。(含省级奖励资 金)

2.对企业牵头承担的省科技重大专项,在承担单位投入不低 于 60%前提下,按项目投入经费的 40%比例予以资助,单个项目 资助额度不超过500 万元。资助资金用于企业研发费用。(含省、 市级资助资金,其中区级资金待项目验收通过后兑现)

(六) 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琅琊区转化,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备案的,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 ,给予 20% 的补助 (其中与“大院大所”合作的按 3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 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的补助不超过 200 万元。

(七) 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和人才引进

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我区创新创业,具体扶持政策按照《滁州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滁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暂 行)》和《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暂行)》(滁办发〔2017〕 6 号) 执行。支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具体按照滁州市和 琅琊区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八) 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

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市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 奖励;对获得省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 万 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同一项目 以获得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九) 支持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

鼓励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对科技成果当年获国家科学技术(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 一次性奖励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对科技成果当年获得省 科学技术 ( 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同一项目以获 得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十)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科技保险

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含市级补助部分)。

六、明光市各类政策申报补贴奖励汇编:

(一)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1.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平台,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省级质检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以上科技平台在参加省组织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新认定的滁州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滁州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对当年实现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明光市级财政资金)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国际合作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组织的运行评估中取得优秀等次的给予5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国际合作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组织的运行评估中取得优秀等次的给予20万元奖补。

4.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5.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属于新增与国家一流高校院所合作,并开发出新技术新产品的,当年一次性奖励6万元,新增与其他高校院所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并开发出新技术新产品的,当年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个企业与多个高校院所合作的,不重复享受奖励)。对有产学研合作的企业,优先支持申报上级科技项目。

对高校、科研院所来我市设立省级以上科研机构,给予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企业与高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的新产品项目开发,且投入批量生产,累计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的,按实际开票支付给高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经费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明光市按上级要求先行补助)

6.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7.对获批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明光市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县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对获批国家级星创天地的,明光市按照上级文件予以配套奖励。

(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培育

8.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连续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落实上级文件要求进行配套奖励。对到期放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次认定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奖励政策。

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10.对获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农业科技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省民营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11.鼓励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上台阶稳增长。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增幅超20%、30%、40%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中工业总产值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工业总产值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万元奖励,超过全市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中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增幅超过10%、20%、30%、40%以上的,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以获得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12.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进入省赛区决赛的,给予2万元奖励,进入全国赛区决赛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支持开展创新活动

13.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市(县)先行按投入的2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14.对企业上年度争取到省级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首批经费到账额5%的补助。鼓励规上企业及科研机构加大R&D投入,对当年所R&D经费的增量和增幅在全市排名前列的奖励1000-2000元(年奖励数不超过10个)。

15.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创新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省、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分别按省、市奖励标

准1:1给予奖励(团队内部分配比例按照成员贡献大小,由其自行协商分配)。

16.市财政每年安排科技创新综合考评资金31万元,评选出先进单位10个,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其中25%用于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15%用于奖励分管负责人或具体工作人员),评选出先进个人10个,每人奖励1000元。

(四)鼓励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17.按明光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明光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认定暨相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和《滁州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滁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暂行)》及《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执行。

(五)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18.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市投入生产的,可在获批三年内申请补助,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对每个新品种补助30万元。对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动植物新品种审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19.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且新增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对高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来我市设立科研分支机构且运营一年以上、取得良好成果的,经评审后,给予5万元奖励。

(六)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

20.对企业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按年度租用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

21.按照明光市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八)积极开展科技保险及科技金融

22.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参照滁州市相关文件执行。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5个险种的科技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九)构建新型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23.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24.鼓励社会力量、科研机构参与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认定为省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经费用于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的建设和运营;在3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运营主体3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基地建设。

七、南谯区各类政策申报补贴奖励汇编:

(一)支持培育创新主体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中进入高企培育库奖励2万元,通过认定奖励18万元);重新认定通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落户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对运营主体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度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奖励。

2、对纳入国家研发费用统计范围且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收入60%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年度研发经费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收入60%以上,当年增长高于10%、20%、30%、40%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

3、对新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范围的企业或新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4、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分别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在绩效评价中获得国家、省资金奖励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每孵化出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2万元奖励,每孵化毕业1家在本行政区域落户且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的星创天地,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中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工程实验室的一次性奖补3万元。

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及获得绩效评价优秀的,均予以等额奖励。

(三)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5、吸引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的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团队)来南谯创办或共办公司,择优推荐申报滁州市天使基金投资项目,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三个档次的扶持,支持申报安徽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

(四)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6、对开展“产学研”活动的企业,当年支付“产学研”费用达10万元以上的,按照10%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市技术转移中心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并在我区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实际成交额(实际转账支付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企业与“大院大所”开展科技创新和研发转化合作,并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7、对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企业或团队,进入全国赛区的奖励5万元;进入省级赛区的奖励2万元。对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30、20、10万元;对获得省级决赛的相应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20、10、5万元。对获得市级决赛的相应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5、2、1万元。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对获得国家和省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同等金额奖励,奖金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发团队)。

8、对经省科技厅备案发布的科技成果,每件奖励科技联络员500元。

(五)支持科技创新服务

9、对具有国家级、省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在本行政区域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并实际运营达到半年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注册在南谯区域内并按章交纳税费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其纳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进行奖励;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的,按成交额的1%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在本行政区域新成立并在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省级绩效考核合格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引进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区建设分中心的,经考核合格,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

10、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融资额达到200万以上的,按贷款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5万元。

八、全椒县各类政策申报补贴奖励汇编:

一、加快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

第一条民营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在一个年度内生产设备购置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玩具服装企业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购置总额的5%给予奖励;技术改造项目中购买机器人、机械手(自由度大于3)等智能设备的,按购置额的10%给予奖励;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的,按企业实际支付设备款计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相同项目已获得省、市奖补资金的,按30%给予配套奖励,不再按上述规定奖励。

第二条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数字化改造。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当年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认定企业在实施智能化、数字化改造中购买的信息化管理软件,按购买价的30%给予补贴。

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标准化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第四条支持精品制造。对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并实现批量生产销售的,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精品、新产品,每个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属同一产品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支持绿色发展和服务型制造。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认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进入省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荐目录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六条支持创业创新比赛。对参加“创客中国”比赛并进入全国决赛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40万元奖励;进入安徽省决赛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重复获奖的,按最高金额计算。对承办省工业设计大赛分项赛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支持企业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在前五名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主导制定国家(行业)标准,排名在前三名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修订标准的不予支持。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最多奖补2项标准。相同项目已获得上级奖补资金的,按30%给予配套奖励,不再按上述规定奖励。

三、开展专精特新企业梯队培育

第八条对新认定的工信部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小巨人”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奖励5万元。本条所指“专精特新”企业包括一、二、三产获认定企业。

第九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四、加大评选表彰力度

第十条弘扬企业家精神。对初次获得“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安徽省民营企业100强”称号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获得“滁州市十强企业”“滁州市十优企业”的民营规模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十一条民营企业纳税十强奖。民营制造业规模企业年缴纳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含出口退税中免抵调部分,下同)排名前十位的,县委、县政府授予年度民营工业企业纳税十强奖,颁发奖牌,并对其中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增长的给予奖励:纳税1000万元以上(含,下同)3000万元以下奖励30万元;纳税3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奖励40万元;纳税6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奖励50万元;纳税1亿元以上的奖励60万元。

第十二条开展“亩均论英雄标杆企业”评选,每年在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民营制造业规模企业中,评选亩均税收和亩均销售综合排名前十名企业,县委、县政府授予“亩均论英雄标杆企业”称号,各奖励10万元。

五、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走出去,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政府或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的国内展会,按其实际交纳的展位费实行等额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额最高20万元。

第十四条对规模工业企业统计人员,按时填报统计平台的每月给予200元补助,按时填报“云平台”的每月给予100元补助,按时保质提供国家、省、市产值核查和执法检查资料的,一次给予200—500元不等的奖励(新入库企业首次核查除外);年终进行考核,根据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台账建立等情况,对表现优秀的规模企业统计员给予1000元奖励,奖励名额不超过规模企业总数的40%;对按期上报统计报表且质量较好的规模以下样本企业统计人员,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

第十五条县财政每年设立30万元工业统计业务咨询服务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工业企业统计业务的培训咨询等保障性工作支出。

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第十六条对县域内企业建设的,被新认定为重点实验室、学科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质检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对新备案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上述平台在参加国家、省组织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分别再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企业建设的,被新认定为市级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博士创新工作站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七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运行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运行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2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性中试基地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八条对高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来我县设立科研机构,给予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的15%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联合体,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对新获批的市级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十一条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其首批实际国拨到账经费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支持企业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给予等额省拨经费支持;对企业上年度争取到省级其他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给予首批经费到账额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二条对上年度全市纳统研发经费支出前100名企业,给予新增研发投入部分最高3%的奖补;对上年度纳统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10%的企业,给予新增研发投入部分最高5%的奖补。市、县财政按3:7实施配套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对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经费)支出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排名前10名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排名第11名至第20名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连续两年R&D经费支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增幅超过15%的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研发费用奖励;对连续两年R&D经费支出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研发费用奖励;对连续两年R&D经费支出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增幅超过30%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研发费用奖励。

上述奖励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为奖补依据,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用于研发项目。

第二十三条支持企业参加全国创新创业大赛,进入省级赛的,给予5万元奖补。对获得省级决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进入全国赛的,再给予5万元奖补。对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按国家、省奖金的50%给予奖励。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奖励(团队内部分配比例按照成员贡献大小,由其自行协商分配)。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5万元。

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第二十五条鼓励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全创新创业,择优推荐申报市天使项目,市天使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形式,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县财政根据上市进度、地方贡献给予奖励。

市天使项目支持对象为: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县独立创办公司或与我县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包括:“两院”院士、国家重点行业领军人才;国内外优秀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高管人员或高校、科研院所副高以上科技人员及其他优秀创新型研发项目负责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用其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以及研发技能等入股,团队在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

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

第二十六条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八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信息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九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三十条采取市、县共建共担方式,按照滁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对科技创新过程中的战略规划、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技术服务给予补助。

推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一条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攻关,对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企业10%的补助。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的,按合同实际成交额,再给予企业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二条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省审定动植物新品种且进行省科技成果登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

第三十三条对企业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按年度租用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200万元。

推进新型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十四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第三十五条支持发展科技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35万元、15万元奖补。对在省、市组织的科技服务机构运行情况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补。

第三十六条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孵化器,加速器,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每孵化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奖励。

九、天长市各类政策申报补贴奖励汇编:

1. 加快科技型企业培育。

对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给予0.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或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提档一级。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2. 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研究院、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滁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行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20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滁州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综合实验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创新平台参加国家、省组织的运行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再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依据,对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支出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最高3%的奖补,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对上年纳入统计的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8%的企业,给予新增研发投入最高 5%的奖补,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对在科技部门登记备案成立创新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0.2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一企业的多个创新机构不重复享受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上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检测费用,单笔检测费用在3000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支出检测费用的20%给予补贴(以发票为准),每家企业不超过40万元。

4. 推进企业产学研合作。

每年设立200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技术水平高、熟化程度好、产业化前景强、示范带动效应大的校企合作科研项目等。校企合作项目单项补助不超过50万元,产业共性项目单项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在我市设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高校院所,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来基地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研究生,给予一定的住房、生活经费补贴。对成功创建“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点”的企业,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5. 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

鼓励高校院所和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对符合我市产业结构方向,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经双方协议约定后无偿提供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场所,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建设经费,根据绩效情况每年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时间不超过5年;引进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可专题研究给予扶持。

6.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发展。

对在我市注册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辅导企业成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0户(含)以上的,按照每户0.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中介服务机构不超过15万元。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落地并在科技大市场备案的,按实际技术合同成交额(根据转账凭证)的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每家中介服务机构不超过30万元。

7. 鼓励高层次人才(团队)落户。

拥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领办企业(高层次人才须为创业企业的最大自然人股东且所占股份不低于20%,并在企业担任高管),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账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提供不超过5000平米的生产经营场所,前三年免租金、后两年租金减半;被认定为人才项目的,自开税票年度起,按照企业3年内地方税收留存部分的90%给予奖励。对高层次人才项目的引荐方(个人或团队),按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三个档次,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8. 促进高校院所成果落地转化。

市财政与相关高校院所按4:1比例共同出资建立高校院所人才创业专项资金,对该高校院所专家、师生带成果来我市创业的,最多给予团队实际出资额50%,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每年遴选10位符合天长产业发展需求的博士及副高以上专家担任企业科技副总,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10万元工作经费。

9. 强化科技金融支持。

实行新增科技贷款利率补贴政策,在科技型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对超出LPR部分给予最高0.5%贷款利率补贴,单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非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方式募集的资金给予0.5%的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 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鼓励企业、院所、平台、协会、机构等举办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研讨和赛事等科技创新活动,经科技部门事先备案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包括场地租赁、设备租赁、活动策划)50%的额度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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