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榆林市质量奖申报认定条件流程和申报好处扶持梳理(各区县申请)

2024/1/4

管理办法解读!榆林市质量奖申报认定条件流程和申报好处扶持整理如下,榆阳区、横山区、神木市、府谷县、靖边县、定边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各区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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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质量奖励制度,促进质量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推动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陕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设立“榆林市质量奖”,榆林市质量强市工作推 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委)为“榆林市质量奖”的评审 领导机构,榆林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 质量强市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榆林市质量奖”的组织评审工作。

第三条 “榆林市质量奖”分为“正奖”和“提名奖”两个 奖项,是我市对各级组织、单位和个人质量工作取得卓越绩效的表彰激励。

第四条 “榆林市质量奖(正奖)”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 质量工作成绩突出、质量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 于我市和全省同行业领先地位、在我市和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标杆 示范作用的组织或单位,以及我市质量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企业和行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榆林市质量奖(提名奖)”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质量创 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我市同行前列、在我市同行 具有引领作用或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品牌建设创新等方面取得 突出成果的组织或单位,以及本市质量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企业和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五条 “榆林市质量奖”参评范围包括制造业、服务业、 工程建设行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医疗机构(仅限医院科室和专项 医疗团队)、教育机构(仅限小学、初中和职业技术学校)、 一线班组(包括各领域QC 小组)等。

第六条 “榆林市质量奖”每两年认定一届。其中,“榆林市 质量奖(正奖)”“榆林市质量奖(提名奖)”每届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总数原则上分别不超过3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七条 “榆林市质量奖”的认定坚持自愿申请、崇尚质量;

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质量强市委负责研究、制订“榆林市质量奖”评 审工作规定,领导、协调、监督“榆林市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审定、提出拟授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九条 市质量强市办负责榆林市质量奖评审组织工作:

(一)组织制(修)订“榆林市质量奖”的评价标准、评定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开展“榆林市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评审组;

(四)受理“榆林市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

(五)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六)向市质量强市委报告“榆林市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单位和个人名单;

(七)完成市质量强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申报“榆林市质量奖” 的培育、推荐和宣传工作,推广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十一条建立评审和受评审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单位和个人对评审专家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作出评价,并存入档案。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榆林市质量奖申报认定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榆林市质量奖”的组织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质量强市有关规定措施,主动服务榆林地方经济发展。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五年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生产安全、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弄虚作假以及质量失信等行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三)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管理体系并通 过体系认证,在质量管理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处于我市同行业领先地位,在我市同 行业具有标杆示范作用或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质量管理方法创新、品牌建设创新、质量技术攻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第十三条 申报“榆林市质量奖”的个人,  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从事质量或者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 方法或者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者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作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在其他领域为质量工作作出卓越贡献。

榆林市质量奖申报认定流程程序

第十四条  “榆林市质量奖”对申报组织按照行业类别,分 类确定评价标准。有陕西质量奖评价标准的参照标准执行,无评价标准的按照市质量强市委确定的评价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榆林市质量奖”评价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榆林市质量奖”的评定程序遵循下列规定:

( 一 )通知。市质量强市办下发“榆林市质量奖”的申报通知。

(二)申报。符合“榆林市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单位 和个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报“榆林市质量奖”申报相关表格 和材料。申请组织、单位和个人经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或市级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由推荐部门统一报送市质量强市办。

(三)资格审查。对申报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受理申报。

(四)资料评审。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单 位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 审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向推荐组织和申报组织、单位、个人反馈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按照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名 单成立评审组,对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

(七)会议审议。市质量强市委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并审议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

(八)审定公示。市质量强市委将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推荐名单,上报市政府。

(九)批准公告。经市政府批准的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名单,通过相关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榆林市质量奖申报认定好处扶持

第四章 表彰激励

第十七条 对首次获得“榆林市质量奖”的组织、单位、个 人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并向获奖组织、单位、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牌。

第十八条 “榆林市质量奖”的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管理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市质量强市办应会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通过新闻 媒体,大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先进经验、成果 和方法,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宣传、推广活动,充分发挥质量奖的示范带动效应。

第二十条  “榆林市质量奖”证书由市政府颁发,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获奖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获奖组 织、单位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提及“榆林市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及时了解获奖组织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情况。一经发现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发生危害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事件,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事故等情况的;发生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不能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质量工作经验和成果义务,典型示范作用不能充分体现的;以及发生其他严重违反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市质量强市委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并在媒体公告,该组织、单位或个人不得再次申报后两届“榆林市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榆林市质量奖”认定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应保守申报组织、单位和个人的秘密,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 机构和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获奖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榆林市质量奖”认定有异 议的,可以在认定过程中向市质量强市办提出。异议提出必须提 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 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质量强市办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进行受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质量强市办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的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

第二十七条 市质量强市办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及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质量发展实际,市质量强市委名称发生改变时以调整后的名称为准,其管理“榆林市质量奖”的工作职能不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至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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