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科技金融发展奖励政策项目补贴申报(贷款贴息、投资补贴、并购补贴)

20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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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西安高新区支持科技金融融合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对象

1、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在高新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和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2、其他符合推动投贷联动试点、鼓励参股子基金、支持私募股权投资、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发展政策奖励条件的区内外机构、团体及个人。

第二条 基本要求

1、享受降低企业债务性融资成本政策的科技企业应为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上市及挂牌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独角兽系列企业等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2、根据《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试点的实施办法》,享受推动投贷联动政策的机构应为国家批准开展投贷联动的试点银行及其投资子公司,在投贷联动业务中起到风险分担作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保险机构。

3、企业或机构可将获得的政策奖励资金用于奖励管理团队、主创团队或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

 

第二章 建立科技创新融资多元化风险补偿机制

第三条 降低企业债务融资成本

科技企业通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或票据贴现,以及发行区域集优债券、集合票据、公司债券、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在境内外获得债务融资,并且用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购买原材料,增加补充研发费用等支出的,根据企业债务融资规模,按照实际利率与资金入账日LPR孰低计算利息的30%给予补贴。每家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第四条 降低机构债务融资风险

合作金融机构在向科技企业提供债务融资、融资担保服务后,当科技企业债务融资本金逾期3个月以上或融资担保发生代偿180天后,按照坏账金额的30%给予风险补偿,单户企业补偿额不超过300万元。获得A级及以上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单户企业补偿额不超过400万元。(上述企业综合信用等级需经陕西省信用工作办公室认定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

第五条 降低企业融资担保成本

择优给予经西安高新区认定的科技型企业1%的担保费用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投保降低经营风险

对保费在10万元以内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60%的补贴;对保费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50%的补贴;对参加《西安高新区科技企业集合投保方案》的企业,保费补贴再上浮10%,每家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

第七条 推动投贷联动试点

1、贷款风险补偿

试点银行开展的投贷联动业务中的贷款如发生风险,在企业贷款本金逾期超过3个月后,按照实际坏账金额给予30%风险补偿,单户企业风险补偿额最高500万。

2、投资风险补贴

对当年投资高新区科技企业的试点银行投资子公司,最高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支持,同一投资子公司对单户企业投资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单家投资子公司每年补贴最高500万元。

3、业务增量补贴

对试点银行每年新增投贷联动信贷业务,根据实际业务增长情况,每家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在投贷联动业务中发挥市场化风险分担作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根据实际业务增长情况,每家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三章 活跃创投氛围,促进科技股权投资

第八条 鼓励参股子基金

鼓励境内外资金参股由西安高新区发起设立的子基金或引导基金,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二,给予投资机构高管或管理团队奖励,每家机构最高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私募股权投资

鼓励各类合格投资主体对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方向或重点发展领域的种子期企业、在孵企业、雏鹰企业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对投资上述企业满2年的投资主体,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投资主体高管或管理团队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每家投资主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独角兽系列企业股权融资

对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独角兽系列企业,按照企业所获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每轮融资每家可享受1次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1、并购重组补贴

区内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进行境内外非关联并购重组,完成并购重组后,按并购产生的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含代扣代缴的被并购企业的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对高新区直接地方贡献的50%予以补贴。

2、被并购补贴及奖励

区内企业被境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并购,按并购产生的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对高新区直接地方贡献的50%予以补贴。

3、股权转让补贴

对于区内企业收购企业股权,按收购产生的代扣代缴的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对高新区直接地方贡献的50%予以补贴。对于区内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按转让产生的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对高新区直接地方贡献的50%予以补贴。

 

第四章  促进各类金融机构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对于为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上市及挂牌企业等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等进行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给予担保补贴。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或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支持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担保额或保险额2%的补贴;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担保额1.5%的补贴;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担保额1%的补贴;200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担保额按不超过2000万元的1%计算;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券、信托等新型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补贴按本政策上限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发展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区内科技企业提供服务,按其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的0.5%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其中对注册在高新区内的融资租赁机构,按区内企业融资总额的1%给予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增资

鼓励区内融资租赁机构扩大业务规模,融资租赁机构因业务拓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按实际增资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机构最高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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