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成都市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氢能发展补贴申报条件、材料

2024/1/8

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了2024年成都市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氢能发展补贴申报条件、材料,具体详情如下,感兴趣的赶紧来看看吧,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可以联系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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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新建或改建分布式光伏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投资企业0.3 元/瓦补贴,单个项目最高 50 万元,同一企业最高 300 万元

2.申报条件

项目建设场地位于成都市工业企业厂区(含生产区、辅助生产区)或 24 个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范围内;项目已核准或备案,并已竣工验收;实现连续 6个月(含)至12个月有效发电的可按 0.3 元/瓦x装机容量x实际发电月数/12月的标准,最高申请6个月(含)至12个月的一次性补贴。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光伏构件产品采购合同、发票(光伏构件产品自产自用项目无法提供合同、发票的,需提供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入)库明细、产品出厂检测报告、产品物流等相关证明材料;光伏构件产品捐赠项目无法提供合同、发票的,需提供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入)库明细、产品出厂检测报告产品物流和捐赠(接收)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4)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和所建场地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5)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6)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和发用电合同等相关材料。

(7)申报企业新建或改建分布式光伏项目连续 6个月至 12个月有效发电数据和电网企业的每月电费结算清单(电网企业盖章)及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8)省级以上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该光伏构件产品符合建筑材料行业或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

(9)诚信承诺书

()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营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我市符合规定手续且建成验收合格,投产并入电网满 1年后,按实际发电量给予项目投资企业 0.05 元/千瓦时补贴,单个项目最高 500 万元,同一企业最高 1000 万元。

2.申报条件

项目建设场地位于成都市工业企业厂区(含生产区、辅助生产区)或 24 个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范围内;项目已核准或备案并已竣工验收;可按实际发电量最高申请连续 12个月的一次性补贴。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和所建场地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4)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等材料。

(5)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和发用电合同等相关材料。

(6)项目补贴资金明细表。

(7)申报单位与电网企业的每月电费结算清单(电网企业盖章)及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

(8)诚信承诺书。

()支持绿电制氢

1.支持标准

对制氢设计能力 500 标方/小时以上(含500 标方小时)的电解水制氢企业,按实际电解水制氢用电量给予0.15-0.20 元/千瓦时的电费补贴,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上述补贴由成都市及企业所在区(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参照对市级重大产业化项目属地区(市)县补助的基础比例执行。

2.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取得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单位取得电解水制氢项目的立项、安评、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申报单位须对电解水制氢环节单独加装电表计量。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电解水制氢项目的立项、安评、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

(4)电解水制氢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和功能证明材料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5)能够反映实际制氢量的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电解水制氢的用电量及证明材料(针对电解水制氢环节单独装表计量)。

(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

(8)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9)诚信承诺书。

()加氢站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1)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按加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新建日加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35MPa 临时加站,且正式运营(以首张售氢发票日期计)一年以上,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上地费用)的 10%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临时加氢站取得原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后符合上述固定式加氢站标准的,可根据加氢部分初次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30%给予扣除已获得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后的一次性差额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3)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 千克的 70MPa加氢站、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示范一体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3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1)投资建设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加氢站

(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加氢站须从开具首张售氢发票日起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3)符合我市加氢站建设相关布局规划及试点条件

(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氢站须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同一套加氢装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加氧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3)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加氢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5)固定式加氢站须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临时加氢站须提供从申报之日起一年以上的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需具有二维码标识)。

(7)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8)诚信承诺书。

()加氢站运营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 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5 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 20 元、最高 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2.申报条件

(1)投资建设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加氢站。

(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加氢站正式运营(以开具正式售氢发票为准),临时加氢站须从开具首张售氢发票日起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4)连续一年(不满一年的由正式运营之日起至申报前一日计)每日氢气挂牌售价均不超过 35 元/千克

(5)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上年度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且应反映出氢气售价及售氢量)。

(4)申请周期内每日气挂牌价不超过35 元/千克的售价记录表单。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有二维码标识)。

(6)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7)诚信承诺书。

如果您在申报流程上有什么问题,可以联系小编咨询。我们有专业的项目申报老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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