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8
安庆怀宁县制定了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来怀宁县投资新建项目的,给予高额奖励,下面就来详细看看优惠政策以及政策如何兑现,有什么疑问,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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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两区两中心”发展目标,进一步强化“双招双引”工作,加快引进新动能、培育新产业、厚植新优势,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安庆市双招双引优惠政策指导意见》(庆招字〔2021〕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新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规划,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类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6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业供地类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4000万元以上的单个新材料及加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绿色食品加工产业供地类项目;
(三)年实际入库税收(不含设备抵扣税)100万元以上的租赁类项目。
第三条 主要指标
(一)开竣工时限。供地类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原则上3个月内须开工,竣工后3个月内须投产。投资0.6亿元(新材料及加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产业、绿色食品加工产业0.4亿元)-1亿元(含)的项目自开工到投产时间不超过12个月,1亿元-3亿元(含)的不超过18个月,3亿元-5亿元(含)的不超过24个月,5亿元以上的视情商定,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租赁类项目原则上交房后2个月内须进行厂房装修,5个月内须投产,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投资强度。县经开区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50万元/亩;享受一事一议类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
(三)税收贡献。县经开区新建工业项目(不含租赁类项目)按土地证载面积计算,项目竣工投产后2年内每年亩均税收贡献不少于6万元/年(含设备抵扣税),第三年起每年入库税收不少于10万元/年。
第二章 一般工业项目支持政策
第四条 产业发展奖励
(一)供地类项目。自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5年内每年给予产业发展奖励,其中前3年奖励标准比照其缴纳税收怀宁县所得财力的100%,后2年奖励标准比照其缴纳税收怀宁县所得财力的50%。
(二)租赁类项目及入驻国资公司标准化厂房项目。自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3年内每年奖励标准比照其缴纳税收怀宁县所得财力的50%。若企业购买前期租赁的厂房,企业自投产纳税之日起,享受供地类项目同等产业发展奖励政策。
以上产业发展奖励政策,自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计算,一年后的3个月内兑现到位,以此类推。若某年度企业亩均税收未达合同约定标准,则该年度产业发展奖励资金不予兑现。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企业,在享受第二年财税奖励政策兑现前,必须实现入统、入规。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县经开区供地类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大小给予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0.6亿元(新材料及加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产业、绿色食品加工产业0.4亿元)-1亿元(含)的,给予120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2亿元(含)的,给予525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3亿元(含)的,给予875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给予1350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的土地出让金。项目开工生产性厂房基础全部出正负零后兑付30%,生产性厂房全面封顶后兑付30%,竣工投产后根据固定资产审计结果兑现余下部分。
第六条 设备补助。对企业新购置的生产性新设备(含企业对整体设备、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升级而购买的软件包,下同)给予设备投资额15%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以及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18%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以及进口符合国家鼓励类设备、“中华老字号”、中国质量奖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20%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兑现其中一项奖励。此项政策在投产纳税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据审计结果先行兑付70%,余下部分在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后兑现到位。
第七条 多层厂房建设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供地类项目,自建自营的标准化厂房地面以上第二层按150元/㎡、第三层按200元/㎡、第四层及以上按250元/㎡的标准分层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标准化厂房全部封顶后兑付50%,项目竣工投产后据实兑现余下部分。
第八条 融资支持
(一)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开展“税融通”业务。
(二)对大项目给予贴息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进行银行贷款利息补贴。所建项目经审核达到投资合同约定的条件,可按企业实际贷款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生产设备总投资额70%)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上市(挂牌)支持。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开辟“绿色通道”,具体按照《怀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怀政发〔2020〕24号)执行。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或每年税收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除享受上述支持政策外,还可在基金支持、物流补助、厂房代建及员工培训补助等方面享受支持政策,其具体支持方式和支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 首位产业支持政策
首位产业除享受本政策第二章的支持政策以外,还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设备补助。首位产业企业新购的生产性新设备,在享受第六条设备补助政策的基础上,按照设备投资额,再给予3%的设备补助。
第十二条 租金奖励。租赁类项目,年入库税收(不含设备抵扣税)100万元以上,且按租赁的生产性厂房面积计算,每千平方米年入库税收(不含设备抵扣税)达20万元以上的,当年给予企业租赁的生产性厂房租金予以等额奖励(每月不超过10元/㎡),奖励期为连续三年。此项奖补政策自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计算,一年后的3个月内兑现到位,以此类推,奖补总额不超过该企业缴纳税收怀宁县所得财力。
第十三条 搬迁补助。对企业主要生产线或重大设备搬迁至我县的,给予实际物流费用、设备安装调试费用和人工费用补助,在设备投入使用后三个月内据实审核兑现,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重型设备另行商议。
第十四条 物流补助。企业自投产纳税之日起前3年,分别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落户企业在怀宁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统计的数据为准)的3‰、2‰、1‰给予物流补助。单个项目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人才政策及生产员工培训补助。由企业内部培训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新录用人员进行技能培训的,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员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根据员工培训后取得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分别按1000元/人、2000元/人、3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人才政策按《关于实施“独秀英才”四大行动计划打造怀宁人才高地的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装修补助。对企业生产性标准化厂房视情一次性给予装修补助。万级洁净车间厂房县政府补助400元/㎡;经省认定的千级洁净厂房补助500元/㎡,百级(含A级GMP厂房)补助1000元/㎡。此项政策自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据验收结果兑现。本项补助可重复享受省市同类支持政策。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十七条 入驻县经开区的企业,由县经开区负责政策审定兑现。入驻乡镇的企业,政策审定兑现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承办。
第十八条 若企业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已经兑现的,全额予以追回,并追究企业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工业项目支持政策要与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限、规划要求和相关经济指标等挂钩实行双向约束,以确保实现项目建设及经营目标。经批准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实际到资额分阶段兑现政策。
(一)财政贡献制度。若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差额部分由企业缴纳违约金补足,违约金由合同责任主体或授权单位负责收取。若企业拒不缴纳违约金以补足差额部分时,不予兑现财税奖励等相关政策。
(二)投资约定制度。经验收审核企业在约定的时限内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终止兑现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等政策,已兑现的依法追回。因投资不到位造成土地闲置的,由相关部门按土地管理规定及时处置,必要时视情启动退园机制。企业退出园区时其已享受的有关奖补资金依法追回。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的招商企业,享受以下服务保障。
(一)全程代理制度。凡来我县投资的客商办理行政审批(许可)手续,在提供相关法定前置资料和手续的前提下由项目引进单位全程代理,在我县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结。对超过县级审批权限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二)联系帮扶制度。重大项目建立县级领导、项目落户地单位、引进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服务机制。
(三)安商亲商制度。招商引资企业投资者、高管在居住、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可优先保障到县城公办学校入学就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所称的“元”指人民币。本政策所称税收贡献指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查补税收、税收罚款及转让股权或资产缴纳的税收,具体以怀宁县税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本政策所指的首位产业是指以先进高分子材料、磁性材料、新型金属材料、先进碳材料等为重点的新材料及加工产业,以智能成套设备、轴承、关键基础零部件、汽车零部件及配套等为重点的装备制造产业和电子信息产业。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与省市政策支持重叠的项目不重复享受(除明确规定可叠加支持的除外);符合省市奖补政策条件的申报主体应积极申报省市政策支持,未申报的本政策不予支持;本政策与县内其他政策支持的同类型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落户县绿色食品加工产业园符合条件的项目享受县经开区同等优惠政策。落户乡镇工业集中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严重失信,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第二十五条 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项目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奖补,对预警的项目给予通过并支持的,须注明允许通过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中心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其相关权利义务不变。《怀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宁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怀政发〔2018〕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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